XX局安全生产制度汇编(16项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汇编

 

目  录

    1.XX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 2                                           

    2.XX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6

    3.XX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9

    4.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11

    5.XX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12

    6.XX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13

    7.XX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14

8.XX局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制度…………………15

9.XX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16

10.XX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17

11.XX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制度…………18

12.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22

13.XX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23

14.XX局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24

15.XX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25

16.XX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26

 

 

 

 
 

XX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工作责任,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市交通运输部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行政部门监督、行业管理机构监管、企业具体负责管理的三级管理体制,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农村公路规划建设机构,分别依法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行业和交通基本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第二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三条  局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协调开展全局安全生产工作。

(二)贯彻和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相关的规定和制度等。

(三)局安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局安委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

(四)审定本局和局属各单位签订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监督、检查、指导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履行情况。以局安委会主任名义进行由主任或副主任带队的全局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至少四次。

(六)审定并决定启动本局各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七)每年平度市安全生产工作会、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工作会后,局安委会组织召开本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

(八)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

(九)完成平度市委市政府、XX局交办的其它安全生产工作。

第四条  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承办局安委会的日常工作,落实局安委会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协调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事项。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

(二)研究并提出局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报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

(三)组织实施对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并提出考核等级建议。

(四)监督检查局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进行各类季节性检查或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组织督查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向局安委会报告半年和全年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掌握各类安全工作信息,遇有重大情况及时上报局安委会。组织或参与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事故处理建议,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评比工作。

(七)指导安全生产管理队伍建设、安全管理人员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八)传达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反映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建议和意见,交流安全生产工作经验。

(九)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部门报送局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文件及材料

第五条  办公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负责传递有关领导关于安全工作的指示、批示精神及安全文件。

(二)认真督查督办涉及安全目标管理的有关事项,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关于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建议及提案,负责落实局领导带班和机关干部安全值班的监督检查。

(三)为开展安全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为交通运输行业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提供后勤保障。

(四)健全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

(五)加强机关办公楼和出租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出租门店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六)配齐配强局机关和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七)配合局安监办督促局属各单位切实抓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抓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营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八)配合局安监办做好交通运输行业职业安全技能、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财务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把安全经费纳入财务预算,设立安全专项经费科目。

(二)负责审核和划拨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配套资金,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第七条  法制科安全工作职责

(一)协助做好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制建设工作。

(二)负责交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做好运政、路政执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在交通建设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实施法律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教育,努力提高交通行业管理人员和企事业单位从业人员依法安全生产的自觉性。

第八条  市乡公路规划建设站安全工作职责

(一)在组织编制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及交通基础设施、市域公共交通、区域综合运输等专项规划时,应包含行业安全的中长期规划。

(二)在负责全市市乡公路重大交通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后期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市乡大型城建项目及配套设施交通影响评价方案、地方重大交通项目建设方案的审查工作时,同时规划和评估审核项目安全设施。

(三)负责全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行业管理,依法加强对建设业主及其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

(四)指导和协调我市市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五)及时排查并整治市乡公路危险路段和病害桥梁,保障公路安全畅通。

(六)按照标准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改善公路安全防护设施,提高行车的安全性。

(七)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规定,规范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严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具体实施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企业、城乡公交企业、出租汽车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驾校以及客货运输场站的行业安全监管工作。

(二)优化配置出租车客运及公路客货运输资源,创造良好的运输安全生产环境。在审批客运线路和城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时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查。

(三)认真坚持行业管理与安全管理紧密结合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三关一监督(把好道路运输企业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公交和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监督)。

(四)按照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运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和安排,加强在客车、危化品运输车辆上推广应用GPS,组织开展经常性安全监督检查,重点监管客货运输企业和汽车客运站、公交场站。

(五)指导和督促公路客货运输企业、公交客运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客货运输场站制定和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客货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和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七)对全市新、改、扩建客货运输枢纽场站进行审查,督促建设业主、施工单位依法安全生产。

第十条 交通管理所安全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公路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市乡公路建设养护职责,把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日常工作的主要议事日程,制订市乡公路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人员、经费和装备;认真完成局下达的安全控制目标,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及时督查整改安全隐患。

(二)负责对全市市乡道实施路政巡查,及时制止非法占用、利用、污染、损坏、损害公路路产、侵犯路权、盗伐树木、毁坏公路绿化等行为。

(三)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对利用市乡公路及市乡公路用地进行集市贸易、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边沟排放污物或其它损坏、污染公路等违章侵占和影响公路畅通的现象进行整治。

(四)负责市乡公路巡查中安全隐患处置、报告以及农村公路突发事件处置。组织市乡公路桥梁养护作业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三章  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管理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要把交通运输行业的干部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对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和事故责任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要根据事故的等级和有关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中是否有失误、失职、玩忽职守等情况,实事求是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确因失职、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处或单处罚款。

 

 

 

 

 

 

 

 

 

 

 

 

 

 

 

 

 

XX局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安全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制度,各单位负责人分别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条 局长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监督、检查、指导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召集主持安委会全体成员(或专题)会议,分析、布置、督促、检查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指导开展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调度工作进度,督导、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整改。

(四)与下属单位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五)发布全系统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指令。

(六)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赶赴事故现场。

第四条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职是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主持研究制定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的办法和措施,制定全系统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二)指导协调全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考核,检查、督促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

(三)定期主持召开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听取各单位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四)系统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相关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五条 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在局长的领导下,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分管工作进行决策及制定发展规划时,制定安全生产的具体政策和措施。

(二)检查、督促分管范围内各有关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令限期整改。

(三)部署业务工作时同时部署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听取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事故时,应赴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施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分管业务范围工作的科(室)、站主要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五)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局属单位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条 局属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本行业单位的贯彻落实。

(二)组织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下达的安全生产专项目标任务,及时研究解决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

(三)坚持把安全生产工作与本单位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考核验收。

(四)组织和领导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督促制定整治措施并加以落实。

(五)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

(六)本行业单位安全生产发生事故时,按规定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应委托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或其他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七条 局属单位的负责人具体抓好本行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行业单位的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二)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贯彻上级指示,分析安全形势,部署工作任务。

(三)组织本行业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督促相关业务科室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参加安全生产重要活动。

(四)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能力和水平。

(五)本行业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请示局分管领导后,安排其他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八条 局属单位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抓好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组织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分管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措施。

(二)及时参加安全生产工作有关会议,积极组织研究和协调处理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所涉及的有关问题。

(三)具体组织、参加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和重要活动。

(四)组织、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责令限期整改。

(五)检查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专项目标、控制目标的运行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七)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及时赴事故现场,具体组织应急救援、事故控制和善后处理工作。因故外出时经向单位负责人请示后,安排其他负责安全生产工作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八)支持配合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XX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对交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促进交通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局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组织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局属各单位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生产检查。重大节庆活动(春节、国庆节等)、特殊时段(全国两会、春运、汛期、冬季等)期间,各单位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力度,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企业每日要按规定做好日常安全例行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

规划站和各交通管理所负责市乡公路及桥梁的安全检查及工程施工安全检查。

规划站负责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路标、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安全护栏等)的安全检查。

运管处负责全市危化品运输企业及车辆、货物运输企业及车辆、驾校的安全检查。

客运所负责全市客运企业及车辆、汽车客运站的安全检查。

汽管所负责全市营运车辆的技术检测和机动车维修企业的安全检查。

第四条 重点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综合检查与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安全生产双基(基层、基础)建设开展情况,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检查道路客(货)运输经营企业、出租汽车企业、城乡公交企业等道路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规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长途客车、城乡公交、旅游包车、危货运输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加强客运站、大型物流货站、城乡公交停车场的安全监管,客运站是否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规定,是否存在违章超载现象;危货运输车辆是否执行七不上路规定。

(三)检查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是否加强对市乡道路、桥梁(涵洞)的隐患排查工作,是否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保护设施;是否按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设计、承建工程;是否加对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沥青仓储、燃油储罐的安全隐患排查频度,检查三同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检查方法: (一)听取受检单位汇报;(二)查看受检单位相关记录、台账等基础资料;(三)实地查看管理工作情况和各种安全隐患;(四)组织专家和技术机构对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进行检测鉴定;(五)检查人员对听、看、问、查的情况进行汇总评议,形成评价结论、要求和意见。

第六条 检查单位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对重大隐患应实施停业停运整改。受检单位对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应向检查单位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一时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向检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重新规定的期限完成整改。接到受检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后,检查单位应当组织人员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后仍有安全隐患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

 

为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整改,促进交通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

第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局属各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形成登记备查制度。对检查的安全生产隐患要确定隐患整改内容、整改意见、整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能确定完成整改时间的要明确整改时限,以期达到应有的整改效果。各单位不仅要对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如实登记,而且要对隐患整改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条  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部位的督查。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时段的检查督促,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必须进行专项督查,确保达到隐患整改的效果。

第三条  跟踪督查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各单位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制度后,在每次安全生产检查时,认真核查原安全生产隐患是否整改,整改后有无出现反弹”,安全隐患整改是否彻底,安全隐患是否真正消除,防止安全生产检查中不认真或整改中走过场、弄虚作假、避重就轻的现象。

第四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倒查制度凡发现对安全生产整改不力,屡次出现同一安全隐患或因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酿成事故的,要坚决按照安全责任倒查制度实施责任追究。

 

XX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有效防范和处置各类突发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高效有序地做好事故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损失,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组织机构。各单位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专(兼)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制度,理顺工作关系,发挥职能作用。

  第二条  应急准备。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专项应急预案,提高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条  应急演练。各单位应认真落实预案规定,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抗灾施救能力。

  第四条  现场指挥。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并就处置措施提出建议,在组长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效果评估。事故灾难救援工作结束后,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召集参与救援的专家和相关单位负责人对救援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经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应急预案、救援工作程序和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修订和改进。

  

 

XX局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部门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报告和档案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青岛市交通运输委、平度市政府、市安监局关于事故统计和报告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行业监督、归口管理的原则,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事故报告。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伤亡事故,以及特别紧急、重大突发事件(故),事故责任单位必须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已采取的应急救援措施立即向交通运输局值班室和行业管理机构报告,并在1小时内形成正式的事故快报。各单位要指定专人进行事故报告(原则上由分管领导或安监办负责人负责)。

1、道路交通运输事故:道路运输企业、公交出租企业、客货运站(场)、维修企业、驾校等企业负责向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和安监办报告。

2、农村道路桥梁施工和养护作业事故:路桥施工和养护企业分别向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安监科和规划站报告。

凡发生重特大伤亡责任事故、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伤亡责任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事故,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在向局领导和有关科室报告事故的同时,立即按规定向市政府值班室(应急办)、市安监局值班室报告,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在电话报告的同时,及时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第三条  安全事故的统计。交通运输局及局属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事故的报告登记工作。安全事故统计实行月报制度,局属各单位每月25日前向局安监科上报事故统计情况。

第四条  安全事故档案管理。各职能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别建立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施工安全、企事业职工伤亡事故档案专卷,落实专人负责保管。档案内容包括:上级领导对事故的批示、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处理事故的文件和批复、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快报和应急救援处置报告、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决定、企事业单位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每月各类事故统计报表等。

 

 

 

 

 

 

 

 

 

 

XX局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局安委会在年初组织由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大会,总结过去一年的安全工作,表彰先进,部署当年工作。局属各单位在局召开安全生产大会之后,应立即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安排布置工作。

第三条  局安委会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由局属各单位和监管企业负责人参加,分析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结本季度安全生产情况,部署下季度工作。

第四条  春运、两会十一黄金周前,由局安委会组织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召开会议,专题布置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例会,由局属各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分析研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重点,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六条  规划站、运管处、客运所和汽管所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行业工作实际,自行组织召开安全例会,传达上级文件和局安全会议精神,分析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布置下一阶段监管工作重点。

第七条  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由局安委会组织单位负责人召开安全事故现场告诫会。

第八条  安全会议必须有专用记录本,有专人负责记录,重要安全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简报。

XX局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的氛围,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坚持以正面宣传教育为主,结合实际,突出重点,突出主题,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促进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开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要重点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及各级领导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讲话、批示精神;积极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常识的普及,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事故预防、安全自救、事故救援、现场应急的知识;组织从业人员认真学习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第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利用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如发放安全宣传资料;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咨询;安全逃生与急救技能现场演习、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我为安全献一计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宣传教育活动要有自己的特色,并能吸引广大干部、职工自觉参与。

第四条  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要讲求实效。要把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起来,特别是认真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安全生产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减少身边的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XX局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管理、政府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切实加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结合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安监办公室负责落实平度市政府和青岛市交通运输委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并负责进行考核。

第三条  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责任单位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和《安全目标考核细则》进行层层分解,并结合春运、两会黄金周等安全专项目标一并逐项落实,责任到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目标检查;交通运输局每半年检查一次安全目标运行情况,年终对目标责任单位进行全面考核、评分,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第四条  安全考核指标以每年交通运输局与局属各单位签定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下达的指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执行情况和交通运输局临时下达的安全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准。

第五条  安全目标考核采取百分制评分办法。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先进单位;完成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成绩70-89分的,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合格单位;7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单位。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将对全局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兑现奖惩。

 

 

 

 

 

 

 

 

 

 

 

 

 

 

 

 

 

XX局安全生产内业资料管理制度

 

为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及时分类归档,确保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必须建立以下几项档案资料:

一、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交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三、行政执法检查

四、隐患整改登记

五、专项整治方案

六、季度分析、半年、年度总结

七、安全会议记录

八、安全检查记录

九、安全学习记录

十、安全生产信息

十一、安全事故报表

十二、应急救援预案(实地演练照片)

十三、防汛、抢险救灾材料

十四、春运、黄金周文件、总结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整改

工作制度

 

一、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制度精神,进一步落实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建立起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使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向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隐患的定义

 

第二条  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三、组织管理

 

第三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局属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属各单位在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要按照单位职责分工,对本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局安监科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监督。

 

四、隐患排查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组织两次以上的隐患排查。要建立健全岗位、班组、车间、工厂(公司)四级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报告制度,依靠和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工程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的作用,实现隐患排查的层级管理。并每月向行业监管单位报告本企业隐患排查情况。

第六条 局属各单位应结合本行业特点,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本行业的安全生产隐患进行排查,并适时组织集中排查治理,每月集中组织一次。建立并及时更新隐患排查治理台帐。    

第七条 局属各单位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管,每季度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抽查。

 

五、隐患分级

 

第八条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按照可能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特大隐患(一级):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重大隐患(二级):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的。
       
较大隐患(三级):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一般隐患(四级):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第九条  在确定事故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事故隐患级别。

 

六、隐患评估、报告

 

第十条 事故隐患的确认、辨识和危险性评估。

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有关标准,对监管责任范围内,不能立即整改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确认和分级。对事故隐患确认、分级辨识分级有困难的,由事故隐患单位按规定组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旦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消除和解决的应写出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立即报行业监管单位、安监办,并按规定组织评估,明确隐患类型、等级、影响程度、范围,制定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方案,并组织上报和反馈整改监控措施。

经初步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监管单位应立即填制《平度市重大事故隐患报告表》,报送交通运输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同时报送市政府。

第十二条  局属各单位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超出其管辖权或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市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隐患报告单位;

2.事故隐患的主要危害;

3.事故隐患现状;

4.现采取的防范监控措施及应急方案;

5.有关隐患的检查、检测、佐证材料;

6.消除隐患的办法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7.现隐患监控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要对本行业、本单位内的隐患排查治理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局安监科和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七、隐患整改

 

第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经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认后,以书面形式下发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一般事故隐患要做到立即整改,最长时间不超过30天。

第十五条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实行分级挂牌督办,限期解决问题。特大隐患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重大隐患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挂牌督办;较大隐患由交通运输局挂牌督办;一般隐患由行业监管单位挂牌督办。

第十六条  整改方案的制定。企业是隐患排查、整改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负全面责任。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确定整改标准,限定整改时间,落实整改责任。

第十七条  整改方案的批准。特大隐患整改方案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重大及较大隐患整改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一般隐患整改方案由辖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中央和省属企业、市属重点工矿商贸企业隐患整改方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整改督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行业管理部门在隐患整改督查过程中,要严格执法,对事故隐患顶着不整、拖着不办或不能限期整改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该停的停,该关的关。

第十九条  建立隐患整改登记建档和报告制度。各单位和企业要加强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登记,跟踪整改。要将事故隐患的发现时间、采取的措施、整改情况、责任人、验收人、整改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实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条  整改验收。特大事故隐患的整改验收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监管部门负责初验,初验合格后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其他事故隐患整改结束由挂牌督办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一条  建立事故隐患定期通报制度。局安监科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每月通报一次。

 

八、 隐患排除确认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排除后,按照管辖权限,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者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事故隐患排除确认表,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复查人员签字后存档,销账。

对未按时整改或整改、治理不合格的,监管单位应重新登记,重新明确责任单位、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 局属各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对本行业、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除销账情况进行汇总,上报局运输与安全管理科和行业监管单位登记备案。

 

九、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行谁排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责任追究。行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对因排查事故隐患不深入、不细致或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整改措施不到位、责任制不落实致使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举报。对及时发现和报告重大事故隐患,对举报事故隐患查处核实的,将按照市政府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和个人,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不按规定时间报告、不制定应急预案的,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监控措施或整改措施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接到《停产停业整改指令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依法从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如与颁布的法律、法规有不相符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XX局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排查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把安全生产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销号制度。在隐患排查、台账建立、督查整改、复查销号四个环节,明确责任,落实制度,抓好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第二条 隐患排查常态化。为保证及时排查发现各类安全生产隐患,各单位要设专人负责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为确保排查工作不走过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排查情况签字确认,如因工作不尽责、排查不细致而造成安全事故发生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条  建立台账规范化。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各单位要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整改登记台账》(具体格式由局安全生产管理科制定并下发),明确检查日期、检查人员、受检单位(或检查项目)、检查内容、隐患事项、整改意见(或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进度、复检情况等具体项目。

第四条 督查整改责任化。为保证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得到及时有效整改,建立隐患督查整改责任制度。存在隐患的单位或企业是安全隐患整改的责任主体,负有行业监管职能的单位、部门是隐患督查整改的监督责任主体。各单位或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对每一项安全隐患要进一步明确整改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复查销号程序化。对于已经整改完毕的安全生产隐患,建立严格的销号程序:首先,由存在隐患单位或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向行业监管单位、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提出复查申请,监管单位、部门接到申请后,派出复查组对安全隐患进行复查,确已整改好的,由检查人员和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予以销号。对重大安全隐患,复查完毕后制作复查验收意见书,报局安委会办公室,经局党组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同意后予以销号。对限期内没有整改完毕的单位或没有进行整改的,发出限期整改、停产整改通知书,强制整改。

 

 

 

 

 

 

 

 

 

 

 

 

XX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强化干部职工消防安全意识,提高扑救火灾及自救逃生技能,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如发放消防安全宣传资料、利用交通网站、张贴图画、橱窗板报、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各种形式,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积极做好春防、“119”消防宣传日、冬防和重大节日期间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组织消防宣传活动不得少于2次。

第三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要讲究实效。要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与消防安全大检查结合起来,特别是认真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和落实情况,找出不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各项措施,以取得更广泛的社会影响和良好的效果。

第五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加强领导,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工作有计划、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通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各级领导、广大干部职工对消防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XX局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消除我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重大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安全生产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在交通建设工程施工、道路运输等高危领域的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停工、停业专项治理才能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标准结合行业实际确定。

第三条 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建设项目施工企业及监管部门、农村公路养护单位是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隐患报告和整改销号等制度,经常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努力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第四条 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道路运输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整改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运管处、客运所挂牌督办;公路施工、公路养护方面能够自行整改治理的重大安全隐患,由规划站、各交通管理所挂牌督办。行业领域突出的重大隐患,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挂牌督办。涉及多部门、跨区域的重大安全隐患,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安全隐患应报请市安委会挂牌督办。

第五条 被挂牌的单位和企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建立重大隐患台帐和责任制,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并将有关情况报挂牌单位摘牌销号。

第六条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单位,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加强跟踪督促并到期复查。重大安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暂时停工、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施工、经营和使用。

第七条 被挂牌单位重大隐患完成整改后,应向挂牌安全监管机构提交验收报告,并经挂牌单位复查验收合格后摘牌。

第八条 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情况纳入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取消评先资格,并由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XX局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推进交通运输系统消防工作科学发展,确保我市交通运输行业不发生重特大消防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消防安全领导小组,把消防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火灾事故工作会议,分析消防安全形势,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要问题。

第三条  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单位综合工作管理目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签订消防安全责任状,将消防工作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到岗,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四条 消防安全责任分工

局办公室加强机关大楼和出租门店的消防安全管理,并督促出租门店配备灭火器材,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规划站要加强本单位以及工程施工现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客运所要加强本单位以及所监管道路客运企业、汽车站、出租车企业、城乡公交企业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各交通管理所要加强本单位以及路政巡查中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运管处要加强本单位以及所监管道路货物运输企业、驾校等运输相关单位以及货运站场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汽管所要加强本单位及所监管机动车维修企业 、监测站等相关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每季度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根据消防安全状况,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落实整改到位;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无法保证安全的,要停止生产或停止使用,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积极参与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设,《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组织开展四个能力建设活动,全面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能力。

第六条 年终局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将对责任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发生火灾责任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XX局消防设施定期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设施的检查、保养、维修和管理,使其保持良好有效使用状态,适应扑救火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消防设施包括: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箱、防烟及排烟设备、防火门及防火卷帘、消火栓、随车灭火器具、消防沙、消防锹、桶等。

第三条 消防设施是进行火灾报警、扑救初期火灾扑救的设备,要落实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并负责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四条 对消防设施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检查时,进行各种联动操作试验,通过操作,仔细观察,听、看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声、故障、备用电源是否处于充电状态、电压是否稳定。消火栓检查时应进行出水实验,看有无压力、出水是否符合要求、检查消火栓轮柄、开关是否灵活,有无锈蚀、滴漏,发现存在问题、故障应立即维修、保养,排除故障。其他消防设施如手提灭火器、消防沙箱、消防锹、桶等检查备用状态,有无丢失损坏。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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