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推进乡村振兴暨脱贫攻坚精神,推动农村产业兴旺、农民生活富裕,发展壮大我县玫瑰产业,化解玫瑰花种植风险。根据山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省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以奖代补工作的通知》(鲁财金〔2019〕36 号)和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平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济发改价格〔2019〕169号)文件精神,我县决定开展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保险范围和品种

全县所有符合种植条件的玫瑰花种植户均纳入本次保险范围、自主自愿参保、应保尽保。品种为当天采摘、正常收购的玫瑰花(包括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

二、保险金额及费率

保险金额为每亩1500元,保险费率为7%,保险费为105元/亩。保费由市级财政承担50%,县级财政承担20%,投保人自行承担30%。

三、保险期间

本次保险期间为2020年玫瑰花自然采摘上市期,初步确定为:4月26日至5月25日。

四、目标价格和实际市场价格

根据前三年的价格行情和生产成本,参照种植户、加工户、销售商及研究机构对玫瑰花的价格预期等因素,确定2020年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的目标价格为3.30元/斤。

玫瑰花价格保险的实际市场价格按照自然采摘上市期监测的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实际收购价格(玫瑰花蕾、花冠和大花的权重分别为75:15:10)加权平均计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县发改局发布的实际市场价格为准,与目标价格进行对比确定是否理赔。

五、保险责任

在玫瑰花自然采摘上市期过后(5月25

日以后),以县发改局采集发布的玫瑰花加权平均价格为准,确定本年度实际市场价格。当实际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即视为出险,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六、出险赔偿

符合保险责任的出险案件,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赔偿,但每亩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0元。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目标价格-实际市场价格)/目标价格]×保险面积。

七、保险签约、保费补贴及理赔方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签订保单,保险面积、保险金额、保费缴纳等具体内容以保单约定为准。保险签约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31日。

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约后,被保险人应按照投保面积以31.5元 /亩的标准缴纳保费。在被保险人签单、缴费后,保险人应汇总制作投保明细表,连同签定的保单一同报送县发改局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报上级发改委和财政部门审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批的投保明细表和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额,拨付保费补贴。

当符合保险责任的案件发生时,保险人应通知被保险人提供保单等必要材料进行保险理赔,理赔应在玫瑰花集中销售期结束后(5月25日)2个月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即2020年8月31日。保险人应在理赔结束后,将理赔情况上报县发改局和财政部门。

八、设立监测点

县发改局协同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选择部分种植户和收购点设立价格监测点,每天对玫瑰花销售(收购)价格进行采集。自然采摘上市期监测点每天上午十点和下午五点上报当天实际销售(收购)价格和销售(收购)数量。

九、参保公示

实行参保公示制度。承保公司做好办理签单前的公示工作,要以村为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公示参保农户姓名、参保面积,并做好相关材料的备份留存。公示时间均不少于5天,以保障参保户的参与权和知情权。

十、保险经办机构确定

 

根据《鲁价综发〔2018〕19号》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确定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做主承保方(55%),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45%)做从共保方。各保险公司要公开、公正、及时做好承保、理赔等工作,为参保农民提供高效便捷的保险服务。对工作不力、理赔不及时、弄虚作假的经办机构将由职能监管部门进行及时调整。

十一、成员单位职责

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由县发改局牵头,成员单位包括县财政局、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县发改局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包括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实际价格监测和公示,审核参保明细清单。县财政部门负责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资金的申请、拨付和清算,以及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县玫瑰产业发展中心协助做好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宣传发动、签单、保费收缴、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玫瑰花目标价格保险工作。

十二、严查违规行为

保险双方要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坚决杜绝以“替保”、“虚保”等手段骗取保费补贴的不法行为。对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据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三、特别约定

1.参保人应在承包土地所在镇街投保,参保面积由参保农户自主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如无不可抗力因素,合同计划不得变更。

2.因故非工作日销售(收购)价格缺少数据的,按保险责任期间有价日的平均销售(收购)价计算。

3.保险面积、目标价格是确定保额的依据,出险后按保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和目标价格计算理赔。

4.各种植户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作为与目标价格比较的依据,不作为理赔依据。

5.本意见未尽事项,按照保险人与投保人的保险合同约定执行。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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