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自觉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实行中央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谈话制度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是指xx公司部门负责人及以上职位领导人员、xx公司所属企业经营班子成员、xx公司认为应当列为领导的人员。
第三条廉洁谈话是xx公司党委、纪委按照中央、国资委党委、纪委有关制度要求,履行监督职责的一项重要措施,廉洁谈话工作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在党委的领导下,由xx公司纪委组织进行,党政配合,逐级负责。
第四条廉洁谈话分为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廉洁自律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
第五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
(一)谈话对象
本办法所称领导人员。
(二)谈话人
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委书记委托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就企业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洁从业等党内监督的有关问题沟通思想、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提出谈话方案,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新聘任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谈话
(一)谈话对象
xx公司新聘任的领导人员,包括新提拔、岗位调整以及任期届满再次聘任的领导人员。
上述所列人员从谈话之日起未满两年调到其它管理岗位的,可免于谈话。身兼两个以上职务的,以主要(或较高一级)职务为准。
(二)谈话人
由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行政人事中心、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主要内容
1、了解新聘任领导人员对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态度和认识,明确新任岗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职责;
2、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自觉接受监督等情况汇报;
3、听取新聘任领导人员作出遵纪守法、廉洁从业承诺;
4、帮助新聘任领导人员了解和掌握廉洁从业相关制度规定。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xx公司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提出谈话方案,报xx公司党委、纪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可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廉洁自律谈话
(一)谈话对象
通过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述职述廉、效能监察、审计和经营管理专项检查等渠道,发现领导人员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履职行为、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可能形成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进行廉洁自律谈话。
(二)主谈人
1、与xx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企业党企一把手进行廉洁自律谈话,由xx公司党委书记主谈(或由党委书记委托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xx公司纪委书记、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2、与xx公司总部部门及所属企业领导副职进行廉洁自律谈话,由xx公司纪委书记主谈,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中心)负责人参加。
(三)谈话的主要内容
1、谈话对象就有关问题实事求是的作出解释和说明;
2、针对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可能造成的后果及危害,对谈话对象进行批评帮助并提出改正意见;
3、要求谈话对象检讨自身存在的缺点和错误,并郑重作出廉洁从业承诺;
4、对受到错告、诬告的谈话对象进行引导,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
(四)谈话的组织实施
xx公司纪委应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后,报xx公司党委领导同意后进行,具体由xx公司纪委负责组织实施,谈话应以个别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诫勉谈话
诫勉谈话的谈话对象、谈话人、谈话内容及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依据《xx公司诫勉谈话及函询的暂行办法》规定组织开展。
第九条警示谈话
(一)谈话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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