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准确认定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6年至2017年,张某在担任D镇镇长、镇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期间,以加强镇村环境治理为名,违规按每间500元的标准向建房户收取建房卫生费,用于镇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合计22万元。

案例二:2017年11月,L镇某村实施小城镇大道建设项目。镇工作人员鲁某在兑付该村8户补偿款时仅兑付6万元,剩余的25054.6元迟迟未付。2018年1月5日,在民生监督组的督促下,鲁某将剩余的土地补偿款发放到农户手中。

案例三:2017年8月以来,F村党支部书记郑某、村文书袁某,借给农户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惠农物资之机,违规收取每户200元手续费,共计2.2万元,用于村其他开支。

【评析意见及法规解读】

案例一中,张某等人以加强镇村环境治理为名,违规向建房户摊派费用,构成《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案例二中,鲁某等人在兑付村民部分补偿款后,剩余部分迟迟未付,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案例三中,郑某、袁某,借给农户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惠农物资之机,违规收取每户手续费,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党的群众纪律。

《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六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违纪情形:(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在法定情况下,各级党组织或经过授权的党员可以依法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不构成违纪。(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具体包括:依法不应扣、不应缴、不应罚;无法律授权;超过法律规定加重群众处分等情况。(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具体包括:将应当支付给群众的财物扣留不给或少给;对应当支付给群众的钱款,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借用群众钱款,拖延不还等情况。(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具体包括: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者设置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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