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上的讲话
许仲梓
201X年11月27日
同志们:
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将于201X年12月1日起施行。今天,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在这里联合召开贯彻实施座谈会,目的是推动《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刚才,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后龙同志就《条例》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解读,省委副秘书长徐莹同志就《条例》的贯彻宣传提出了明确要求,省地方志办公室、省司法厅、扬州市地方志办公室、南通海安市地方志办公室、苏州吴中区东山镇、南师大文学院等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就落实《条例》作了交流发言,提出了具体措施,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省人大常委会再讲几点意见。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地方志是我国的文化瑰宝,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传统,已传承两千多年。江苏作为方志之乡、方志大省,制定《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是我省第一部关于地方志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推动全省地方志工作规范有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一)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不忘历史才能开辟未来,善于继承才能善于创新。只有坚持从历史走向未来,从延续民族文化血脉中开拓前进,我们才能做好今天的事业。”他强调,“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地方志是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服务发展的作用,是我国的标志性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繁荣兴盛离不开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壮大。***总书记视察江苏时,要求我省推动包括文化建设在内的五个方面迈上新台阶,《条列》的出台为繁荣发展地方志文化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二)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推动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2015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明确新时代地方志工作定位、地方政府工作职责、地方志工作原则和具体工作任务,把“坚持依法治志”列为推动地方志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强调要用法治思维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手段解决问题。《条例》的出台是我省依法治志的必然要求,确保地方志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推动建立各级政府依法履行领导责任、推动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依法履行组织实施和管理职责、推动社会各界依法参与和提供支持的法治化工作格局。?
(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适应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做强做优地方志工作的必然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地方志工作,2006年国务院颁布《地方志工作条例》后,2008年省政府出台了实施办法,规范我省地方志的组织编纂、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2016年,为落实《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工作部署,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贯彻〈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对全省地方志工作提出了新目标新要求。近几年来,我省地方志工作不断拓展,各项工作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江苏援藏援疆建设志》《中国东海水晶志》《中国淮扬菜志》等专题特色志以及江苏名镇名村志等编纂工作成为全国地方志工作的亮点和名片,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要求我省要以更高的标准,发挥更大的作用。《条例》全面规范了地方志工作行为,确立了地方志工作职责,理顺了地方志工作关系,明确了地方志工作保障条件,将为我省地方志事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有力推动我省地方志工作做强做优,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二、要准确把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和重点内容
《江苏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紧紧围绕规范地方志工作,促进地方志开发利用,发挥地方志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和服务发展的立法精神。明确了推动方志文化传承创新的法定责任、法定义务和法律要求,确保地方志机构组织编纂志书和年鉴的法律权威。《条例》共32条,主要包括: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工作部门及职责、工作要求、社会服务、社会参与、人才建设、法律责任等。既体现了对全国性法规的深入贯彻落实,又呈现出鲜明的江苏特色、时代特色。?
(一)突出了地方志工作新担当新使命。党的十九大对坚定文化自信推动文化繁荣作了全面部署,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立足于新时代新要求,《条例》开宗明义,明确地方志要发挥记录历史、传承文明、资政育人和服务发展的作用。强化地方志工作管理职能,一手抓志鉴史的组织编纂,一手抓地方志资源开发利用,通过具体法律条文对新时代我省地方志工作的新担当新作为新使命提供具体要求。?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责。编纂地方志历来是“官职”“官责”,是各级地方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条例》强化了各级政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地方志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查推动地方志工作;建立健全地方志工作机制,配备工作人员,保障工作条件,将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全省地方志书编纂工作规划,推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三)拓展了地方志的内涵和工作范畴。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所称地方志,只包括省市县三级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但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我省地方志工作有了很大拓展。从横向看,由编纂综合志书、综合年鉴向编纂部门志、行业志、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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