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如何对审批公款出国(境)旅游的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
一、基本案情  张某,中共党员,某省某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4年至2015年,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该局7次组织“因公出国团组”赴国外“考察访问”。上述团组均由该局外事办公室组织、安排,依次报分管外事工作的局领导和张某批准。张某本人未参加出国团组,但在审批过程中未对出访任务、时间、行程等进行把关,也未对出国团组进行必要的教育、管理、监督。出国团组既无明确公务目的,也无实质性的任务安排,以观光游览为主,团组人数、出访时间等均超出规定标准,相关费用由该局用公款支付。在外期间,多次出现部分团组成员在赌场赌博等违规违纪行为。  二、分析意见  本案中,该局7个出国团组名为考察访问,实际上是典型的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同时部分团组成员在国(境)外参与违规违纪行为,应依纪依规对张某进行问责。  对张某违纪行为的定性处理,在讨论中存在2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属“组织或者参加用公款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到国(境)外进行参观、游览等活动”,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和《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的有关规定,应按“公款出国(境)旅游、挥霍浪费公共财产”定性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张某行为的违纪性不仅体现在审批、把关不严,更体现在其作为本单位党政一把手,多次审批本单位无公务目的、以观光游览为主的出国团组,且出国团组一再出现违规违纪行为,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依据2003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应按“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不负责任”定性处理。同时,张某的行为发生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我们经研究,倾向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第一,该局组织出国团组系根据与外方签订的互访协议,并非自行组织,只是在执行互访协议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问题。第二,张某本身未参与出国团组,也未参与具体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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