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 – 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

以案明纪释法 | 行受贿案件中掮客行为涉嫌何罪
【典型案例】  某工程建设企业负责人甲在投标A市B区某建设项目过程中,得知社会人员乙与对中标有关键影响的B区住建局局长丙相熟。为确保顺利中标,甲要求乙帮忙向丙引荐,并许诺中标后将按工程量的点数给予乙和丙好处。乙遂撮合甲和丙见面,并多次将甲的请求和许诺告知丙。甲在丙的帮助下顺利中标,随即根据事先约定,将按工程量三个点共计1500万元分多次交给乙,乙将其中500万元送给丙。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甲构成单位行贿罪、丙构成受贿罪均不存在异议,但对于社会人员乙构成何罪,则存在四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本案中,乙为甲和丙“穿针引线”,促使双方见面认识,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款,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其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单位行贿罪的共犯。本案中,乙接受甲的委托与丙接触,传递贿赂意思,后又帮助甲向丙贿送现金,既与甲形成共同行贿的犯意,又实行了具体行贿的帮助行为。因甲构成单位行贿罪,乙理应以该罪共犯处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行贿罪。乙在甲的请托下形成了行贿的犯意,并在接受甲1500万元贿款之后,自行决定将其中500万元贿送给丙。乙在行贿的时机和数额上已经具有自主决定权,主要行贿行为均由其个人独立完成,应当认定为行贿罪。需要强调的是,乙构成行贿罪并不影响对甲认定为单位行贿罪。  第四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认定为丙的受贿罪共犯。乙虽受甲委托向丙传递行贿意思,但在贿赂意思的达成、贿赂金额的确定以及赃款的分配方面均积极参与甚至直接决定,其与受贿方的关系更为密切,故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在行受贿案件审查调查中,间接行贿特别是代理行贿、腐败掮客问题逐渐突出。一些行贿人通过“腐败中介”或所谓的“专业人士”实施行贿,打通关节。对行受贿掮客的精准打击,不仅有助于深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落地见效,也关系到对行受贿案件准确量纪量法的纪法效果能否实现。对乙的行为认定应当客观分析其在行受贿起意、实施、谋利等各个阶段的具体行为,并结合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一、乙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介绍贿赂罪的行为界限  所谓介绍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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