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调度推进暨业务培训视频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根据会议安排,由我通报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解读《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自治州居民自建房安全“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这两个方案,等会*书记还要作重要讲话,请大家认真抓好落实。
   一、关于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
   长沙市望城区“4·29”事故发生以来,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五一”假期期间,5月1日就召开了州委常委(扩大)会议进行部署安排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书记、州长亲自带队深入一线督导;5月2日,州政府下发全州自建房排查紧急通知;5月4日,州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5月7日,州政府再次召开全州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推进会。会后,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建局、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4个督导组深入8县市和高新区进行督导。截至5月12日,全州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2.35万栋,初判存在安全隐患6183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4314栋,初判存在隐患779栋,采取工程措施13栋,管理措施92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09214栋,初判存在隐患5404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08栋,管理措施2883栋。县市按照排查率排名(排查总栋数/家庭户数),前三名的分别为*县(排查率78.6%)、*县(排查率63.8%)、*县(排查率39.03%),后两名的分别为*县(排查率30.4%)、*县(排查率21.3%)。具体情况如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55909栋,排查率为78.6%,初判存在安全隐患34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674栋,初判存在隐患8栋,采取工程措施1栋、管理措施6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54235栋,初判存在隐患26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栋、管理措施2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25447栋,排查率为63.8%,初判存在安全隐患3597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260栋,初判存在隐患680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5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24187栋,初判存在隐患291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7栋、管理措施50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3008栋,排查率为39.03%,初判存在安全隐患59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823栋,初判存在隐患2栋,已采取管理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1185栋,初判存在隐患5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5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62375栋,排查率为39.0%,初判存在安全隐患1562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86栋,初判存在隐患38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36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60789栋,初判存在隐患1524栋,已采取管理措施。
   吉首市共排查居民自建房45699栋,排查率为35.8%,初判存在安全隐患186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3326栋,初判存在隐患8栋,采取工程措施1栋、管理措施7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42373栋,初判存在隐患178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117栋、管理措施61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48975栋,排查率为33.0%,初判存在安全隐患559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91栋,初判存在隐患32栋,已采取管理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47384栋,初判存在隐患527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3栋、采取管理措施524栋。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34641栋,排查率为30.4%,初判存在安全隐患65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300栋,初判存在隐患4栋,采取工程措施2栋、管理措施2栋;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33341栋,初判存在隐患61栋,已管理措施。
   *县共排查居民自建房16604栋,排查率为21.3%,初判存在安全隐患95栋。其中,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排查1537栋,初判存在隐患5栋,已采取工程措施;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共排查15067栋,初判存在隐患90栋,采取工程措施栋数21栋、采取管理措施69栋。
   二、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5月7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州政办明电〔2022〕3号),包括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任务、责任分工、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的内容。总体要求、基本原则、责任分工、保障措施这四个方面的内容请大家认真翻阅文件,我着重为大家解读主要任务。主要任务最核心的内容是:9个重点区域、2种主要排查方式、3级整治台账、2个表格和1个领导小组。
   (一)关于9个重点区域。首先明确的是排查全覆盖,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城乡居民自建房,包括城市的、也包括农村的,包括经营性的、也包括非经营性的。重点是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学校周边、镇区(集镇)、拆迁安置小区、景区、古城古镇古村、老旧小区、易地扶贫搬迁分散安置点等这9个区域的人员密集场所用作生产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同时,积极开展除自建房外的城镇区域内各类房屋的排查工作。
   (二)关于2种排查方式。采取乡镇(街道)自查、县级抽查这两种方式进行。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都应全覆盖排查;未用作经营的居民自建房由乡镇(街道)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信息系统(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内抽取任务总量的10%进行自查,合格率未达90%的,再抽取10%的量进复核,连续三次合格率均未达到90%以上的,乡镇(街道)必须全部进行重新核查;县市(区)按任务总量的1%进行抽查。
(三)关于3级整治台账。县市和高新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三级根据排查鉴定情况,建立整治台账。实行分类整治,对鉴定为C、D 级危房的房屋,县市(区)必须立即动员产权人(使用人)通过拆除、维修加固、重建等工程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对暂时没有条件采取工程措施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停止经营,并采取设置围挡及明显警示标识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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