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无锡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各天然气加气站经营企业,各有关 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无锡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办法》, 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市政和园林局
2021 年 6 月 10 日
无锡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天然气汽车加气站(以下简称加气站) 安全管理,促进我市加气站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 一责任人,加气站负责人是各站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并建立相应 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 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推行安全 生产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制定完善各类安全操作 规程。
第四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五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对场站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检修和更 新,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运行。
第七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在加气场所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禁止吸烟、禁止带火种、禁用使用手机等安全标志;加气 站出入口车辆限速、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禁止行人进入等交 通标志标线。设备区应当设置围栏等防护设施,防止无关人员进 入。
第八条 加气站内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紧急切断系统等安全保护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和 器材,并按照规定定期检验检测。
第九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在站内进行燃气设施施工、维修、动火作业等危险作业,应当执行有关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履行 下列职责:
(一)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 置方案;
(二)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三)确认作业单位的作业资质、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以及 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 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
(五)在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 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六)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 停止作业,撤出人员。
加气站经营企业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 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 安全生产职责。
从事危险作业时,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 并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应当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 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企业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加气站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为工作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 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工作 人员不得在加气站内穿着带钉铁掌的鞋或者易产生静电的化纤服 装;
(二)应当按照相关安全操作规范要求进行加气、卸气作业, 做好加气、卸气作业前后的安全检查工作,作业过程中做好监护, 并不得擅自离开正在加气、卸气的车辆;
(三)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 气瓶进行充装;
(四)不得在有燃气泄漏、燃气压力异常、附近发生火灾、
雷击天气等危险情况下加气或者卸气。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气站不得为天然气车用气 瓶加气:
(一)气瓶钢印、检验标志不清、无法识别气瓶相关信息的, 或者气瓶盛装介质类型与充装气体类型不一致的;
(二)无气瓶使用登记证或者与使用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气 瓶未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的;
(三)新气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 者抽真空处理的;
(四)气瓶内剩余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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