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广大学生严于律已,遵纪守法,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实施违纪处分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批评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学生的申诉权保障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处分种类与运用
第五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校纪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在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限制:
(一)受处分者本学年内不得评定奖学金及各种荣誉称号;
(二)已获奖学金者自处分之日起停发奖学金;
(三)开除学籍的学生,其善后问题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察看期限最长时间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经教育不改或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已完成学业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学生,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待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或乡镇、街道以上政府机构向学校提供工作及现实表现和评议意见,经学院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八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送达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户口、档案退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门。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九条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证明,下列各项均为有效证据: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系(部)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错误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第三章违纪行为与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轻重和悔改态度,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和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通过网络以及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学院学生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五)在学院传播宗教或组织、参与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
第十三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及有关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司法机关判处罚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罚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经有关部门鉴定,尚未致伤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留校察看;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犯此款加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允许在测验、考查、考试时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籍、资料(书本、笔记本、纸条)进考场,不按要求集中存放者,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考试中抄袭他人试卷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报对答案、传递纸条(或试卷)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考试中盗窃试卷、抢夺他人试卷,借故暂离考场进行舞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代考者或被代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诱使、胁迫教师更改评分或向教师提出无理送分要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胁引诱、组织集体作弊、出资请人代考,利用电子通讯、存储设备以及其他技术手段在考场内外作弊或串通作弊等,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考试中,不服从安排,妨碍教师执行公务或威胁教师,无理取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注:本条款的处分决定由教务处起草,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在进行撰写论文、报告中,有弄虚作假(如伪造数据和运算程序等) ,或以抄袭等手段剽窃他人成果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及后果严重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院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对未请假擅自离校、请假逾期不归和教育实践环节擅自离岗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旷课达18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达24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达36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达42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请假逾期未归者,自逾期之日起计算旷课时间。擅自离校者,自离校当日计算时间。在规定的教学活动和统一安排的集体活动中无故缺勤的,按实际旷课学时计算。
第二十条盗窃公私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盗窃行为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五)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抢夺、敲诈勒索、诈骗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抢夺财物案值在500元以上、敲诈勒索财物案值在1000元以上,诈骗财物案值在20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造成一定危害,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违反学生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住宿管理及生活秩序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参与起哄、或高声喧叫,或敲打物品等破坏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带头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起哄过程中燃烧烟花、鞭炮、杂物,或往楼下扔、砸东西,致使起哄现象扩大或延续者,除责成赔偿损失以外,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故意损坏学生宿舍的家具、设施或设备,除责成赔偿损失外,情节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私自拉电线、违章使用大功率电器和液化气瓶以及其他明火等而引起火灾、爆炸等事故,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或人员伤害者,除责成责任人进行赔偿以外,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学生宿舍打牌、下棋、奏乐器或利用电话、电视、网络等现代传媒工具和手段干扰别人正常学习和休息,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被多次投诉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劝告或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外来人员导致宿舍被盗或导致缴纳水电费纠纷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留宿异性,男女混宿,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酗酒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九) 不按规定时间归寝、影响他人休息者,或迟归时谎报假名、假报系(部)与年级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处分。
(十)未经批准,在校内外租借房屋居住,或擅自调整床位,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并承担因租借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酒后肇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一般参与者或初犯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二十六条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妨害校园安全或公共安全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吸食、注射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违反爆炸、剧毒、易爆、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携带、运输或者使用危险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刀具管制规定,制造、贩买、储存、藏匿、携带国家禁止使用刀具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六)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学校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学生证、图书证、有价证券等)、印章(公章、私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计算机网络硬件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将自己的IP或邮件地址借给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机构,扰乱网络管理秩序,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学校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如下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社会公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道德败坏和品行恶劣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猥亵、玩弄异性或有其他流氓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校期间发生非婚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内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有必要给予处分的,可根据处分管理程序,由学校讨论决定,参照本细则中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章处分权限与程序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学生违纪证据的收集,处分决定建议以及有关资料的整理由各系(部)具体办理,学工处负责督促审查;
(二)记过以下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调查核实,形文公布;
(三)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书面建议,连同原始材料,提交学生处初审。
(四)留校察看处分由主管院领导审批,学生处发文;
(五)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学生处发文;
(六)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提出处分建议的单位须告知学生受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所在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本人签字,无法送达的,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对涉及个人隐私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学工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五条学生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5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报经院长办公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学生如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可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申诉期为15日。
第三十八条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诉。
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向学校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的期限延长至学校复查结论下达后一周。学校复查后,继续向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的,办理离校手续时间期限延长至教育主管部门复查结论下达后一周。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处分不得撤销。处分决定均应存入学生本人档案和学院文书档案。
学生在受处分后有悔改表现,而且平时表现确实较好的,在毕业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系(部)研究决定,可就其所受处分前后的情况提供一份书面评议材料,一并归入学生档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解除留校察看决定书与原处分决定书一同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条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谓“以上处分”可直至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原条例自行废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院委托学生工作处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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