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学校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守学术引文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新生入学须知》要求的证件:一、按照规定要求、日期和程序,到指定地点报到入学。????二、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三、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或者请假逾期2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九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1.应征入伍: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应征入伍通知书。2.身体健康原因: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报到入学,需持二级甲等及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3.创新创业:学生持有我校录取通知书、创新创业营业执照、审批手续等相关证明。4.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二、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1.应征入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至该生退役后的2年。2.因身体健康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原则上保留1年,如需继续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则最多可再延续1年。3.因创新创业原因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4.因家里发生意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需保留入学资格的,可保留1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办理程序1.新生在报到期限内持录取通知书、相关证明、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等到学校进行审批,经学校同意并到学生处备案后,方可保留入学资格。2.新生本人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并附佐证材料。3.新生所在的二级学院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送学生处审核。4.学生处审核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议决议。5.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批准后,学生处发放《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第十一条?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的要求一、在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前1周内应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交书面入学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后,报送学生处。二、经学生处审查合格后,携带《哈尔滨科学技术职业学院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在新生报到时间办理入学手续。三、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四、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十二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一、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1.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辅导员依据录取新生电子档案及纸质档案信息认真核对每个新生报到时所提供各项材料,包括入学通知书、高考准考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等证件材料。2.利用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中的考生照片与新生本人进行对照:对学生档案中所载高考报名、体检及党团关系材料中所载信息、照片与录取新生电子档案信息和新生本人逐一核对,及时查找并处理报名顶替、弄虚作假等行为。3.在复查工作中,发现电子档案、学生档案和学生本人信息、照片有疑似不相符等情况而又无法确认的,及时逐级上报到学校。必要时由招生与就业工作处向省招生考试院调阅考生高考试卷,利用学生本人笔迹进行核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第十三条?新生在入学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包括新患疾病):一、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并填写“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书”。二、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1年内没有治愈可以继续延期保留入学资格1年。因体检复检保留入学资格最多为2年。三、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1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四、因疾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1周内,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原录取二级学院提交入学申请。五、由二级学院报送到学生处,经核实并在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的,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七、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报到日期的两周内办理注册手续。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1.不能如期注册,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2.无正当事由不按规定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3.经批准休学不按期履行复学手续的。4.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入学。5.超过规定的最长修读年限(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二、未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三、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四、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学分。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以参加补考、重修考试,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颁发毕业证书,需在毕业后参加清考,学生必须在毕业后三年内完成学业(国家特殊规定除外),否则只能颁发肄业证书。补考、重修、毕业前一次性补考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堂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补考结束后,学生每学年未达到当年总学分半数以上者应予以留级、降级。  第十八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教务处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学校另行规定。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二十条?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在成绩档案中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书面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一、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二、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三、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在原专业学习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四、学生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六、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专业:  1.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总分低于转入专业当年公布的最低录取线的。?3.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4.高考时文史类考生转入理工类专业者。5.五年一贯制学生不能转专业。6.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7.应予退学的。 8.无其他正当理由的。第二十五条?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相关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第二十六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招生时生源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的,或由非国家重点建设学校转入国家重点建设学校的,或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申请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五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按下列办法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由拟转入二级学院组织业务考核,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在本二级学院内转专业,经本二级学院领导同意,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有关手续。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经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发函通知我校,由我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申请转学的,须由我校审核同意,必要时也可由我校推荐,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批准和送拟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由拟转入学校报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转入省(市、自治区)通知黑龙江教育厅和我校,我校接到批准通知后,方能为学生办理转学手续。  4.转专业、转学的学生应学完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和实践环节。第二十八条转专业、转学后,须修满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学分要求方可毕业。转专业、转学以前已取得学分的必修课程,如果不低于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有关课程要求的,学分和成绩有效,否则应重修。第二十九条?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六节?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一般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第三十一条?学校三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一般为6年,五年制高职最长学习年限为8年。第三十二条?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休学,学校也可以认定其应当休学:  1.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2.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的。3.申请休学创业者第三十三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休学学生应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2.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规定的补贴和奖学金、助学金。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事故承担任何责任。医疗费报销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国寿学生医疗保险条款处理。4.休学期间不能申请转专业、转学,不得参加学校考核。擅自参加考核者其成绩无效。5.休学的学生不得住在学校,不得随班听课或考试。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而拒不办理或办理休学手续后拒不离校的,自学校明确其应办理休学日期或应离校日期起,无故逾期两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6.学生休学,由本人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并提交有关证明,经二级学院主管领导审核,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休学手续。7.学生休学期满,一般于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编入原专业相应班级学习。????8.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出具情况说明,保送到学生处学籍科。学籍科按自动退学办理退学手续,取消学籍。7.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经二级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复学。伪造诊断证明及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第三十四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休学不受次数限制。休学一年及以上的,复学后应当降级继续完成学业。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学校简化休学批准程序。因病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每次期限为1年。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创新创业等原因办理休学的,一次不能超过3年。休学手续按如下程序办理:(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写明休学原因,并填写休学申请表。(二)学生(或家长)持申请表与相关佐证材料,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学生管理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到学生处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六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学生患病,参加保险的学生由保险公司按相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七条?休学期间,可不交学费、宿费等费用。第三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持学生证、身份证、复学申请等有关材料,向学生处申请复学。超过应办理复学手续时间2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三十九条??学院对要求复学的学生,进行复学核查。如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做退学处理。第四十条??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有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治愈并能坚持正常学习,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第四十一条??学生复学后,学院将根据学生已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进行学习(如无原专业则编入相近专业学习)。第五节退学  第四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三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节毕业与结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在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成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对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资格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向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核查。第四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第四十九条被撤销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学籍部门,宣布学历证书、资格证书无效。第五十条学历证书和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五十三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十四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校声誉、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具体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具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宿舍管理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六十二条?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包括学生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三好学生评比等。)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国家奖学金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选拔程序和规定,遵守公示等制度。第六十三条??各类奖学金及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十八大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奋发向上。(二)热爱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劳动,愿意为同学服务,爱护公共财物,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文化素质。(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所学专业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能很好地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实习、实践活动。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习成绩达到所规定的要求。(四)模范遵守国家法令,遵守校纪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学院的良好风气和安定团结的局面。(五)坚持锻炼身体,讲究卫生,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文娱活动、体育活动、军事训练,做到身心健康。第六十四条??凡评奖、评优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取消各类评奖、评优资格:(一)保留入学资格的。(二)休学或保留学籍的。(三)违反法律或校纪,受到法律制裁或学院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团内处分的。(四)体育成绩不合格的。第六十五条??各类奖学金、学生先进个人获得者必须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有关评比办法的要求。第六十六条??各类奖学金、先进个人、先进集体均每学年评定一次。第六十七条??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学生奖学金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八条??先进班级、优秀个人的评定(按照哈尔滨科学技术学院先进班级、优秀学生干部评比办法相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九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第七十条??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班级、二级学院给予批评教育,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其改正错误。第七十一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第七十二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七十三条?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 ?第七十四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五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 第七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第七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第六章学生申诉第七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招生就业处、纪检监察事、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和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根据情况可临时增聘教育等方面专家及校内其他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十九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二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八十三条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八十四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投诉。?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八十六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 1日起施行。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学生管理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八十七条?本规定由学校授权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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