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址意见书,选址报告?

选址意见书,选址报告?

一、办理的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该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必须综合考虑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注重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以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这意味着在城乡规划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避免过度开发和浪费。同时,还要注重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以确保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只有这样,城乡规划才能真正发挥其作用,为城乡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并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报送申请之前,需要先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选址意见书。

除非特别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无需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的相关规定。根据该条例,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租应当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批,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公告。同时,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用途、转让和出租的条件等内容。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收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对于违反规定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如果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并且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建设项目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那么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具体的办理程序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前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用地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果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那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将会合并办理,并核发给申请人。

一、办理的法定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充分考虑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合理布局城乡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同时,要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保护生态功能区和生态环境敏感区,加强生态修复和生态保护工作。此外,还要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提高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城乡规划的编制还应当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形成广泛的社会共识。最后,城乡规划的编制要与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相衔接,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国家规定,如果建设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或核准,并且需要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建设单位在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之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获得选址意见书。

除非特别规定,其他建设项目无需申请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保护耕地、草地、林地、水域等基本农田和生态功能区,严禁非法占用、破坏和污染土地资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重点保护基本农田和生态功能区的土地资源。任何非法占用、破坏和污染土地资源的行为都是严禁的。这一条例的出台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农田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如果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农用地,并且涉及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那么需要经过国务院的批准。如果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那么可以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具体的办理流程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在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之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如果建设项目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那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将合并进行,最终会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二、审批相关要求

选址意见书,选址报告?

对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或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如果确实需要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必须向自然资源部提交用地预审申请。而对于涉及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则需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需要获得项目所在地的共同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市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根据市、区两级城市建设管理的相关文件权限进行办理。

三、申报流程、报批流程是指在某项工作或项目开始前,需要进行相关申报和报批的一系列流程。

申报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材料:申报人根据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包括申请表、项目计划、预算等。
2. 填写申请表:申报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填写在申请表中,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提交申请:申报人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或机构。
4. 审核和评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项目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
5. 审批结果通知:申报人收到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批结果通知,通知中会说明是否通过申报以及后续步骤。

报批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
1. 准备报批材料:报批人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报批材料,包括报批表、项目计划、预算等。
2. 填写报批表:报批人将准备好的报批材料填写在报批表中,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3. 提交报批:报批人将填写好的报批表和相关材料提交给上级部门或机构。
4. 审核和评估:上级部门或机构对报批材料进行审核和评估,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预算的合理性等。
5. 审批结果通知:报批人收到上级部门或机构的审批结果通知,通知中会说明是否通过报批以及后续步骤。

申报流程和报批流程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工作或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以及对资源的合理分配和管理。通过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报和报批,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风险,保证工作或项目的顺利进行。

1.申请

(1)申请人向自然资源部门递交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2.受理

(1)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并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那么我们将会出具一份《受理通知书》。

(2) 如果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我们将发出一份《补正告知书》来要求申请人补充完善申请材料。

(3)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将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

(1)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材料的核心内容进行审查,提供审查意见。

4.决定

(1) 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进行审批,并根据需要颁发相应的证件(包括电子证照)。

(2)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的申请,将作出驳回决定。

(3)送达

根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具体管理单位(中心)的通知,申请人需要亲自前往报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四、申请选址预审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详细的选址方案:在申请选址预审时,需要提供详细的选址方案,包括选址的具体位置、周边环境、交通条件等。这样可以让相关部门更好地评估选址的可行性。

2. 考虑土地使用规划:在选择选址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规划,确保选址符合相关规定。如果选址违反土地使用规划,可能会导致选址预审不通过。

3. 考虑环境影响评价:选址预审时,还需要考虑选址对环境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选址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程度,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4.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申请选址预审时,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规划许可证等。这些证明材料可以证明选址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总之,在申请选址预审时,需要提供详细的选址方案,考虑土地使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保选址预审顺利通过。

01-永久基本农田政策的占用限制放宽: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通知》(自然资规〔2018〕3号)、《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等文件规定,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对于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区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易地扶贫搬迁、民生发展等建设项目,如果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必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严格论证,包括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并通过自然资源部或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用地预审。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必须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

哪些项目可以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情况下,以下项目可能会涉及到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

1. 国家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如重大水利工程、交通运输项目等。

2. 城市建设项目:如城市扩建、新建城镇、工业园区等。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项目:如农村产业发展、农村旅游开发等。

4. 生态保护和修复项目:如生态恢复、水土保持等。

5. 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如重大军事设施建设、重大科研项目等。

需要注意的是,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并且需要进行补充性农田的划定和保护。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占用和调整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农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永久基本农田一经依法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擅自占用或改变其用途。然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的选址,可能难以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需要转用农用地或征收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经过国务院的批准才能进行。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同时也要平衡国家发展的需要。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这一规定,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用途。

2023年6月13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的文件,该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以及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经过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将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即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是在省级公路网规划的基础上,针对省级交通需求和发展战略而制定的一系列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这些项目旨在提升省级公路网络的整体运输能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交通便利化。

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的规划过程通常包括交通需求分析、路线选择、设计方案制定、环境影响评价等环节。在确定具体项目时,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流量、地形地貌、环境保护、经济效益等因素,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对于提升交通运输效率、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改善交通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建设高标准、高质量的高速公路,可以缩短城乡间的距离,加快货物流通速度,提升交通运输效率。同时,高速公路的建设还能够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就业增长和经济繁荣。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通过科学规划、合理设计和有效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对自然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之,省级高速公路项目是省级公路网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提升交通运输能力、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在项目建设中,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持续发展。

根据《关于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

(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及省级以下基础设施和民生发展等项目。

与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应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如果主体工程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改路、改沟、改渠等工程如果确实难以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在严格论证的前提下申请占用,并按要求落实补划任务。

已经批准的铁路项目初步设计明确了"四电"工程,包括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根据规定,主体工程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但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四电"工程可以提出申请以占用这些区域。

在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情况下,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我们应该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尽量选择其他非农田区域进行建设。如果确实无法避免,我们需要进行补偿和补种工作。

补偿方面,我们应该根据占用的农田面积和土地质量,向农民进行合理的经济补偿,以弥补他们因失去农田而带来的损失。同时,我们也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或培训计划,帮助农民转变职业,以减少他们的经济压力。

补种方面,我们应该在其他地区或者附近的农田上进行相应的补种工作,确保农田的总面积不减少。同时,我们也应该注重补种的质量,选择适合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农作物,以保证农田的可持续利用。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的保护意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执行力度,严格控制占用农田的行为,确保农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农民的利益。同时,我们也应该积极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田的利用效率,减少对农田的占用需求。

对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范围是严格限定的。首先,需要核对项目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中规定的允许范围。如果属于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首先根据规划优化选址,尽量避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如果确实难以避免,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充分论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的要求,认真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得到补足和优化,然后报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实地考察和论证。

04-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的重要性:

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而制定的重要政策措施。它们的目的是限制和管理人类活动,以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确保生物多样性的保持和可持续利用。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国家层面划定的一条红线,用于界定生态保护的边界。这条红线划定了不同区域的生态功能和保护优先级,对于土地利用、开发建设等活动进行了限制和管理。通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可以有效保护重要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热点区域,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保护区政策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实施的一系列保护措施。这些区域通常是具有特殊生态价值或重要生物多样性的地区,如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保护区政策通过限制人类活动,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促进可持续发展。保护区政策还可以提供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的机会,促进人们对自然环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的提高。

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的实施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它们可以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减少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同时,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也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基础,促进了生态旅游和环境产业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更好的生活质量。

因此,我们应该高度重视生态保护红线和保护区政策的实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一般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原则是按照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严禁进行与主体功能定位不符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随意改变用途。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只能增加,不能减少。如果因国家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建设等需要进行调整,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论证,提出调整方案,并经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而对于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的需要,可以在不影响主体功能定位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后进行勘查项目的安排。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最新发布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原则。根据该规定,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同时,对于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会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过程中,还将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经过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而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时,生态保护红线也会相应调整。

生态保护红线内,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除了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这些活动主要包括:零星的原住民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和耕地规模的前提下,修缮生产生活设施,保留生活必需的少量种植、放牧、捕捞、养殖;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包括水文水资源监测及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等,灾害防治和应急抢险活动;经依法批准进行的非破坏性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和文物保护活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及以上规划的其他活动。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确保生态功能的持续发挥,实现可持续发展。同时,也提醒人们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要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好我们的生态环境。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我们需要进行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防洪和供水设施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以及重要生态修复工程。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如果涉及到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需要向国务院进行报批。对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由省级政府制定具体的监管办法。

在占用各类保护区时,必须先征得保护区主管部门的意见。

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为了保障农业生产和农民利益,对耕地资源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利用。以云南省为例,该省积极推行耕地占补平衡政策,旨在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

云南省作为中国的农业大省,拥有丰富的耕地资源。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耕地面积不断减少,给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云南省制定了耕地占补平衡政策。

首先,云南省通过严格的土地利用规划,合理划定了耕地保护红线和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耕地占用,确保耕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其次,云南省实施了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即在城市建设中占用的耕地必须进行补充,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政府通过购买或者征收其他地区的闲置土地,进行耕地补充,保证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

此外,云南省还加大了对耕地的保护力度。通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推广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业科技创新等措施,提高耕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能力,确保农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

总之,云南省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在保障农业发展和农民利益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和管理耕地资源,云南省为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做出了贡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补充耕地义务。如果无法自行补充耕地,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在耕地占补平衡方面,县域自行平衡是主要方式,省域内调剂是辅助方式,国家适度统筹是补充方式,以确保补充耕地任务的落实。

如果建设项目用地规模过大,可以考虑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1. 优化规划设计:通过合理的规划设计,充分利用现有用地资源,减少用地面积。可以采用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利用等方式,提高用地利用率。

2. 调整项目布局:对项目进行重新布局,合理分配用地面积。可以考虑将部分用地用于公共设施、绿地或其他公共空间,以提升项目的整体品质。

3. 减少建筑密度:通过减少建筑密度,即单位面积内建筑物的数量,来降低用地规模。可以采用疏密结合的方式,保留一定的绿地和景观空间。

4. 寻找替代用地:如果项目用地规模过大无法调整,可以考虑寻找替代用地。可以与相关部门协商,寻找符合项目需求的其他用地,以实现项目的顺利进行。

无论采取哪种解决方案,都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同时兼顾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了确保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和土地的集约利用,必须遵守国家发布的土地使用标准。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对于确实需要超出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节地评价,并严格控制。对于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必须通过节地评价来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用地功能分区和规模。

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预审取决于具体情况。在一些国家或地区,建设项目需要经过预审程序,以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考虑。预审通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包括对项目的规划、设计、资金来源等进行评估和审查。预审的目的是为了减少项目风险,保护投资者和社会的利益。

然而,不是所有的建设项目都需要办理预审。一些小型或简单的项目可能不需要经过预审程序,而是直接进行申报和审批。此外,一些特定类型的项目,如紧急救援设施或基础设施的维修和改造等,也可能不需要进行预审。

总之,建设项目是否需要办理预审取决于当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项目的性质和规模。在进行任何建设项目之前,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以了解具体的预审要求和程序。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29号),以下情形不需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1. 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包括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

2. 紧急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包括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情况下的用地需求。

3. 国家重要生态功能区调整和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包括生态修复、生态保护、生态补偿等项目。

4.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农村产业发展等农村土地利用项目。

5. 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项目,具备重要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项目。

以上情形不需要经过用地预审程序,可以直接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01)-根据合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02)-“探采合一”和“探转采”是指在油气勘探和开采过程中,将勘探和开采工作同时进行,以提高效率和降低成本。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减少勘探和开采过程中的时间和资源浪费。

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是指为了支持油气勘探和开采工作,需要建设相应的设施和基础设施,如钻井平台、管道、储油罐等。这些设施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并且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

为了实现“探采合一”和“探转采”的目标,需要合理规划和利用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这包括选择合适的地点和土地,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同时,还需要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避免对周围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油气类及钻井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的规划和建设需要综合考虑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经济效益等因素,以实现油气勘探和开采工作的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03)-具备明确用地范围和可直接出让采矿权的采矿用地

(04)-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05)-水利水电项目所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是指在建设水利水电项目时需要被淹没的土地。这些土地通常是河流、湖泊或水库等水体的周边地区。由于水利水电项目的建设需要蓄水或调节水流,因此一些土地不可避免地会被淹没。

在确定淹没区用地时,通常会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以确定淹没区域的范围和涉及的土地面积。这些调查和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淹没区用地的合理利用和合理补偿。

对于被淹没的土地,相关部门会与当地政府和居民进行协商,制定合理的补偿方案。补偿方案通常包括土地征收补偿、搬迁安置、就业安置等内容,以确保受影响的居民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同时,在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过程中,也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淹没区用地的影响。例如,可以采用先进的水利工程技术,尽量减少淹没区域的面积;还可以进行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工作,以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总之,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是在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但相关部门会尽力减少影响,并确保受影响的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安置。

五、何时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在以下情况下,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 用地规划发生变化:如果原先的用地规划发生了变化,例如用地性质、用途或规模等发生了重大调整,就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 用地条件变更:如果原先的用地条件发生了变更,例如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或土地面积等发生了变化,就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 用地环境变化:如果原先的用地环境发生了变化,例如周边环境、交通条件或生态环境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就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4. 用地政策调整:如果原先的用地政策发生了调整,例如用地审批标准、用地手续或用地限制等发生了变化,就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在以上情况下,重新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是为了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以及适应新的用地要求和环境条件。

根据《关于明确用地预审工作要点规范报部初审报告格式的通知》(自然资用途管制函〔2022]45号),以下几种情形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1. 用地性质发生变化:如果原先预审的用地性质与实际需要不符,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2. 用地规模发生变化:如果原先预审的用地规模与实际需要不符,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3. 用地位置发生变化:如果原先预审的用地位置与实际需要不符,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4. 用地条件发生变化:如果原先预审的用地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符,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5. 用地用途发生变化:如果原先预审的用地用途与实际需要不符,需要重新办理预审。

请注意,以上情形仅为示例,具体的重新办理预审的情形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1)批准后三年内

需要批准的尚未获得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

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的需求

尚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事项

(2)如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的总面积超过选址预审总面积的10%,且范围重合度低于80%(适用于分期分段情况下的范围对比),则需要重新进行审查。

(3)在进行重大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时,必须确保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在进行用地审批时,如果确实需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4)土地用途发生重大变革的

土地用途的重大调整是指土地原本的用途发生了重大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由于城市化进程、经济发展、政策调整等因素所引起的。土地用途的调整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土地用途的重大调整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城市化进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土地逐渐被用于城市建设。农田被转变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住宅用地等,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

2. 经济发展: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地区的土地用途也发生了重大变化。例如,一些农村地区的土地被用于发展旅游业、农业产业园区等,以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

3. 政策调整:政府的政策调整也会导致土地用途的重大变化。例如,政府可能会出台政策,鼓励土地的集约利用,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农田被转变为高效农业用地或者其他用途。

土地用途的重大调整对于一个地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改善人民的生活条件,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然而,土地用途的调整也需要考虑到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等因素,以确保可持续发展。因此,在进行土地用途调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和政策。

请注意:只有在用地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才属于重新预审的范畴。如果只是许可人发生了变化,而用地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那么不需要重新进行预审。

选址意见书,选址报告?

(图)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各级权限及审批要素

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过程中,各级权限和审批要素起着重要的作用。下面是对各级权限和审批要素的详细说明:

一、国家级权限及审批要素:
1. 国家级权限: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门具有国家级权限,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审批。
2. 审批要素:国家级审批要素包括项目的国家战略意义、环境影响评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

二、省级权限及审批要素:
1. 省级权限:省级发展改革委员会、省国土资源厅等相关部门具有省级权限,负责对重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审批。
2. 审批要素:省级审批要素包括项目的区域发展需求、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市级权限及审批要素:
1. 市级权限:市级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具有市级权限,负责对一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审批。
2. 审批要素:市级审批要素包括项目的城市规划、土地供应计划、基础设施配套等。

四、县级权限及审批要素:
1. 县级权限:县级发展改革局、县国土资源局等相关部门具有县级权限,负责对一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进行审批。
2. 审批要素:县级审批要素包括项目的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条件、交通便利度等。

以上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各级权限及审批要素的简要介绍。在实际操作中,各级部门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审批,并确保审批过程公开、透明、公正,以促进建设项目的合理选址和可持续发展。

选址意见书,选址报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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