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制人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雇员制人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院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深化学院人事、用人制度改革,创新用人机制,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提高学院的办学效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雇员制属于学院事业编制以外的一种用工形式。雇员制人员,简称雇员,是学院因岗位工作需要,从社会上公开招聘,实行合同制聘用管理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社会主义,热爱教育事业,遵纪守法。
(二)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良好的师德品质,愿意为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服务。
(三)思想端正、健康状况良好,能胜任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
(四)原则上应具有国民教育系列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符合特殊岗位所需要的任职资格、职业资格等特定条件。
第二章 雇员制设岗范围
第四条 实行雇员制的岗位主要是指一般管理岗位、教学辅助岗位或学院因其他工作需要设置的岗位。学院雇员制岗位分为:思想政治辅导员、参照事业单位教师、辅助类雇员、幼儿园教师、临时工及季节工。
第三章 雇员制聘任程序
第五条 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的申报审核。充分发挥学院现有人员的作用,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本着“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择优录取、严格考核、合同管理”的原则设置雇员岗位,建立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申报和审核制度,雇员制岗位需求计划在每年三月份申报,各用人部门报主管院长及院长批准后,向人事处备案,人事处根据学院整体工作,安排招聘计划。
第六条 雇员制人员的招聘和录用
(一)雇员制人员的招聘,本着“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由人事处牵头,纪检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各用人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小组统一考试,并将考试结果报学院领导审批。
(二)雇员制人员考核合格一经录用,就和学院形成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规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劳动纪律等权利、义务、争议处理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
(三)雇员制人员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期。初次聘用的雇员应有试用期,试用期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约定期限,试用期包含于合同期限内。学院雇员制人员实行考核淘汰制,考核不合格者,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雇员待遇
第七条 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院依据市人社局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标准。
(一)思想政治辅导员 思想政治辅导员基础工资按照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工作满两年,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在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基础上,增加固定绩效补贴标准200元/月。 思想政治辅导员在其工作满三年后,开始执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分四档,共计20级。具体档次级别及相应标准如下: 一档:1-5级,40元/月; 二档:6-10级;45元/月; 三档:11-15级,50元/月; 四档:16-20级,60元/月。 思想政治辅导员薪级工资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
(二)参照事业单位教师 参照事业单位教师工资标准,参照2014年1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执行。 参照事业单位教师薪级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薪级工资晋升标准,参照2014年1月事业单位在职人员薪级标准滚动晋升。 (三)辅助类雇员 辅助类雇员基础工资按照哈尔滨市雇员岗位工资标准执行。 辅助类雇员工作满一年后,开始执行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分四档,共计20级。具体档次级别及相应标准如下: 一档:1-5级,40元/月; 二档:6-10级;45元/月; 三档:11-15级,50元/月; 四档:16-20级,60元/月。 辅助类雇员薪级工资晋升,严格建立在考核结果的基础上,经用人部门考核合格后,每年按标准滚动晋升。考核不合格,不予晋级。
( 四)幼儿园教师 幼儿园教师实行幼儿园工资考核标准。
(五)临时工及季节工 为实现后勤管理社会化,学院临时用工主要以物业公司为主。有临时工及季节性临时用工需求的用人部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临时工工资标准按照哈尔滨市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季节性临时工工资标准,经用人部门与主管院长及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备案。
(六)雇员制人员工资由学院按月发放;
(七)因学院分配制度发生重大变化,经学院批准雇员月工资标准可予以调整,调整办法另定。
第八条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雇员聘用期间由学院为雇员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投保费用由学院和雇员本人按人社局规定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雇员本人应承担的部分从工资中代扣。
第九条 雇员在聘期内档案由雇员自行存放在人才市场管理。
第十条 雇员在聘期内可以提出申请加入党团组织、工会。申请得到批准后,按规定缴纳党团费、工会会费,履行党团员及工会会员的义务并享受相应权利。
第十一条 雇员制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借阅图书资料,参加学院组织的教职工统一体检,按要求参加学院各项集体活动。
第五章 雇员制人员的岗位管理
第十二条 雇员制人员的管理采用人事处及用人部门双重管理制。
(一)人事处负责雇员制岗位的审核、招聘、聘任合同的签订(解除)及鉴证、社会保险缴纳、工资审核发放等工作。
(二)用人部门负责雇员岗位职责的制定、雇员职业道德和院纪院规等方面的日常教育、岗位业务能力的培训、工作安排、日常管理、考核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按学院有关规定对雇员进行必要的职业继续教育。学院不承担雇员因个人行为所发生的学历教育经费。
第十四条 考核 雇员制人员在试用期结束前两周由用人部门提出考核意见,考核意见作为是否聘用的依据。根据学院工作的实际,雇员制人员参加学院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办法参照学院事业编制人员考核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下一聘期是否续聘与工资定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续聘与解聘 聘用合同期满,学院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续聘。不再续聘的,学院提前30日书面通知本人。聘用期内因故解除聘用关系的,由双方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 违规、工伤和劳动争议处理
第十六条 雇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纪院规。在聘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院纪院规、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害的,用人部门应及时向学院人事处汇报。除解除聘用关系外,按情节轻重依国家法律及治安条例和院纪院规予以惩处、追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雇员应遵守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若雇员违反计划生育条例,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若聘期内雇员因工作受伤,用人部门须在事故发生当日(超过16时应于次日10时前)报告相关部门(随后应提交书面报告)。隐瞒事故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用人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雇员因用工、待遇等问题与用人部门或学院发生劳动争议的,可向人事处申请协调,协商或协调不成的,可以向相关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规定事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学院人事处。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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