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天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运行机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食品安全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保障民生;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及时预警,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科学严谨,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四级。
1.5.1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1)食品污染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5.2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5.3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到我市及省内周边其他市州的;
(2)1起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1起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5.4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我省及周边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区)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2.组织指挥体系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委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畜牧兽医局、市公安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主要职责见附件1)的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组织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统筹安排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食安委办),主任由市市场监管局局长(市食安委办主任)兼任。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督促相关县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负责提出启动和终止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的建议;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省市场监管局、省食安委办报告较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信息发布。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市应急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市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其主要职责见附件2)。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建立统一的市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报告网络体系,完善各成员单位间信息沟通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同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全面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及时掌握食品安全状况,负责制作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加强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市市场监管局,并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要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播报和转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来源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医疗机构报告的病患信息;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国家有关部委、省有关厅局及其他市州通报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3)接收治疗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情况进一步向市场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监管部门通报。
(6)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必须及时准确,接到报告的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区政府及其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在2小时内分别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7)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3.2.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医疗、技术机构及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的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病患人数等基本情况。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的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信息(含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已采取措施、事故简要经过等内容,并随时通报或者补报工作进展情况。
3.3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事故分析评估,初步核定事故级别。有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评估内容包括:
(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响应
4.1响应级别
对应食品安全事故分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响应等级。
4.2响应程序
核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并向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请市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并向省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报请省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我市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同意后立即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理后续审批事项,我市配合完成各项工作。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3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县区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到达事故发生地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经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初判为重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积极配合做好我市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初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区政府负责组织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最先到达事故发生地的部门和单位要保护好现场。
(2)卫生健康部门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协助做好实验室检测,尽快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3)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市场监管部门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判定事故级别、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的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的救治,现场和受污染食品的控制,食品与环境及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5)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畜牧兽医、海关等部门要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器具,待查明事故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工器具,消除污染。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应当予以解封。
(6)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等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
(7)对阻挠、破坏、销毁抽样样品的行为,可由执法部门进行干预并强制抽样。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8)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
4.4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响应启动机构可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4.5信息发布
事故信息发布由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
5.应急保障
5.1人员及技术保障
各级食安委成员单位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力量配备,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强化专家队伍建设,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相关技术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加大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和应用力度,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5.2物资与经费保障
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保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必须及时补充;提供必要的应急保障资金。
5.3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5.4宣教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各级市场监管、食品协会等要组织专家,开展咨询服务及宣传教育活动,让群众及时了解真相,消除恐慌。
5.5应急演练
各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要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并通过对演习演练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6.后期处置
6.1恢复秩序
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1)事发地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3)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分析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并抄送本级食安委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7.附则
7.1奖惩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预案管理
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县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各有关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同时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大型经营性餐厅、学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鼓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制定抢救人员、紧急医疗救护、患者转送、报送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等方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方案,分别报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7.3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以上、以下:本预案中所表述为以上、以下的均包括本数在内,如100人以上包括100人;99人以下包括99人。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x年印发的《天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天政办发〔201x〕61号)同时废止。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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