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邀请院领导出席校内重大活动会议的暂行规定

关于邀请院领导出席校内重大活动会议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学院领导与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的联系,促进邀请院领导参加各二级学院、各部门活动的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有关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活动是指校内各二级学院、各部门主办、承办或与校外有关单位联合举办的各类活动和会议。由学院党委、行政决定组织或举办的全校性重要活动,按照党委、行政审定的活动方案安排院领导出席。
第二条 确需院领导出席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安排,均由党政办审核,并组织安排落实出席的院领导。
第三条 院领导出席校内活动的安排原则:
1、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组织的对外接待活动按照对等原则安排院领导出席。党委、政府部门厅局级以上领导、重要专家及兄弟院校党委书记、校长来校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出席,并根据情况安排其他分管院领导参加;党委、政府部门处级以上领导及兄弟院校副校级领导来院视察工作、调研、来访、交流等活动由分管院领导出席,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2、各二级学院、各部门组织的校内活动,可根据实际需要直接联系邀请分管院领导,并上报党政办。党政办根据活动影响和重要程度安排其他院领导出席。

3、凡副厅局级以上(含副厅局级)领导到我院参加各类活动,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党政办或有关院领导报告,并做好相关接待工作。
第四条 院内各单位拟邀请学院领导出席重要会议、参加重要活动时,应提前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规模、背景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报送党政办。需要学院主要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一周与党政办联系;需要学院分管领导参加的活动,应提前3天与党政办联系。党政办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分工等情况,提出意见报请院领导批示,并及时将有关安排通知邀请单位。
第五条 邀请单位如需院领导在会议或活动中发表致辞或讲话,应提前3天提供稿件,根据党政办的意见修改后报请院领导定稿。
第六条 如遇临时或紧急活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可直接与党政办联系,确保活动顺利进行。
第七条 此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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