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权行使与监督机制总体规定

自主权行使与监督机制总体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健全学院办学自主权的行使与监督机制,明确以下事项的基本规则、决策程序具有自主行使权:
1 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2 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实施教学。
3 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证书。
4 制订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标准、办法和程序。
5 自主开展与其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6 制订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7 设置教学、科研及行政职能部门。
8 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9 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10 学院财产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1 其他学院可以自主决定的重大事项。
为了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委、省高校工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大依法治校力度,维护和促进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现就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做如下规定:
一 监督内容:
1.对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的《廉政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关于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政策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实行依法监督。
2.对省委、省政府及上级领导机关下发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等各方面的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3.对学院在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政策法规、规定方面及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下发的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以院党委、行政名义下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实施监督,并对违反规定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违纪行为予以追究。
4.对处科级干部的提拔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按照干部提拔任用条件,参与拟提职人员的考核聘任工作。对有不廉洁行为或群众反映较大的干部,纪检监察部门可视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院党委决定提职的干部,在上任前纪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5.对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实行监督。对基层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主要侧重于组织发展条件和程序上的监督检查。对不按组织发展原则、条件、程序,或在组织发展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要进行追究,造成影响后果的给予必要查处。
6.对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工作实行监督。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工作中,对职称评审过程中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或对群众反映的正确意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或向有关部门反馈情况,杜绝在评审过程中各种违纪问题的发生。对确有违纪问题的将予以追究。
7.对学院人员招聘工作进行监督。监控监督整个招聘过程,对报名资格审验、笔试考试、面试考试、录用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招聘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坚决进行查处。
8.对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监督。为了确保我院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每一年度的招生录取工作实行现场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以保证国家、省和学院招生制度、法规、规定的贯彻落实。
9.加强对学生入学及在校学习期间各项收费的执法监督检查。对未按上级和学院规定,擅自提高标准,或上级、学院明令禁止属乱收费等违章违纪行为的,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谋取学生钱物的,要坚决予以查处。
10.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对范围之外的,有关部门要自觉严格按照规定和制度办事,预防和杜绝不正之风的发生。
11.加强对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的监督检查。纪检监察部门将协助财务处,认真解决预算外资金管理等问题,同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贯彻执行制度方面,纪检监察部门实行有效的执法监察,特别是要通过深化改革,研究解决在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整章建制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切实采取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对策措施,清除腐败现象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
12.加强对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为了进一步发挥监察工作职能作用,规范校办产业和经济实体的经济运行行为,会同财务部门进行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
13.做好院领导直接交办的和纪检监察职能范围内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督。
二、监督组织程序:
1.纪检监察部门对监督范围内的重大事宜实施监督时,应事先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通知所在单位,并协商监督所涉及的问题,确定相关事宜。
2.接受监督的有关部门和责任人,要根据监督范围所规定的方面,主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系,并配合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3.监督的方式方法,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一是现场监督。如职称评定、学生的招生录取等。二是事前监督。如干部的提拔使用、办公人员的招聘、学生的组织发展等。三是事后监督。如上级和学院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校办产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营活动情况,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等。

4.纪检监察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会同财务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检查监督工作。也可委托有关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实施本部门某一事项的自我检查和监督工作。
三、有关要求:
1.各部门要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做好涉及本部门在权力运行中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行使监督职责的各项事宜,并要在纪检监察部门实施监督时给予支持、配合和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回避监督,或以消极态度抵触监督。
2.纪检监察部门在实施监督时,对重大事宜,要及时向院党委或主管领导请示和汇报,做到及时反馈、及时沟通。
3.属重大问题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办事,如果上级或学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各部门在实施前又没有可遵循的依据时,必须向上级领导或职能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要通知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各级领导不得以任何理由超越职权、自行做主。应请示而未请示,应实施监督而回避监督的,学院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将按违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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