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社区第xx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方案2篇

xx社区第xx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方案2篇
篇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xx全会、市委xx全会精神,切实做好试点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试点工作,全面完成xx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民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xx省〈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居组法实施办法》)《xx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以下简称《村委会选举条例》)和县民政局《xx县第xx届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试点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涉及广大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是城乡居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为圆满完成第xx届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任务,是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关键,是换届选举工作的政治要求和根本原则,丝毫不能动摇。要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的整个过程,体现在换届工作的各个环节,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党委书记作为换届选举“直接责任人”。
(二)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发扬民主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基础。要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公开、公平、平等、竞争、择优和等额选举、无记名投票的原则。要把尊重群众的主体地位,拓宽民主参与渠道作为根本,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提高换届选举的公认度、公信度。
(三)严格依法选举。严格依法办事是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保障。深刻汲取xx等地拉票贿选、破坏选举典型案例的教训,把严明纪律贯穿整个选举过程。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和换届选举纪律,着力防止和打击请客送礼或乱许愿、随意委托投票、不设置或不使用秘密写票间、抢夺或毁坏选票或票箱、在选举现场起哄闹事等干扰投票、破坏选举的违法违纪行为。坚决落实“九个严禁、六个坚决查处”,确保换届试点工作全程依法依规,用铁的纪律保证换届选举风清气正。
二、总体要求
xx社区第xx届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在切实搞好选前调查摸底、培训工作人员的基础上,严格人选条件,依法有序开展换届试点工作,做到该履行的法定程序不少、该公示的事项不漏、该遵守的法定时限不超,把群众拥护、思想好、能力强、有文化、办事公道、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的人选进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确保在2020年x月底前全面完成换届选举任务。
三、候选人条件

按照《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新办发〔2020〕x号》文件精神,依法产生候选人的规定,结合本社区实际,确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条件。基本条件应包括: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2.履行公民法定义务,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居民自治章程、居民公约;3.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谦虚谨慎,乐于奉献,正确对待权力;4.身体健康,具有高一定文化水平和组织、协调、管理能力;5.本人主动依法登记参加本届居民委员会选举;6.承诺遵守换届选举纪律,承诺当选后认真履职;7.新任居委会成员原则上应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选连任的可适当放宽。
居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原则上在新一届任期内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此次换届试点工作总体时间要求是:从2020年x月开始至2020年x月底结束,选举日确定为:2020年x月x日,各阶段划分和具体时间安排为:
第一阶段:选举准备阶段(2020年x月x日至x月x日)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2020年x月x日至2020年x月x日)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和总结验收阶段(2020年x月x日至x月x日)
1.民主推选产生居民选举委员会。召开居民代表会议推选社区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3人,共5人组成,在2020年x月x日由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第十届居委会向居民张榜公布(第十届居委会公告),并报请xx街道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社区选举委员会在xx街道换届选举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居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如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居委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其所在居民选举委员会中的职务自行终止。由此造成居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缺额需要补充的,按照原居民代表推选结果依次递补。
2.依法开展选民登记(x月x日-x月x日)。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开展选民登记。以下人员应当列入本届选民名单:
(1)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的;
(2)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
(3)户籍不在本社区,在社区居住一年以上,由本人提供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未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证明。
凡已在异地登记参加村(居)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再在其他地方重复登记。
居民的年龄计算以选举日为截止日期,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薄记载的日期为准。
被剥夺政治权利、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居民选举委员会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选民登记的,不列入选民名单。
本届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xx社区于x月x日至x月x日采取社区居民自愿到居委会登记的方式进行选民登记。登记时确认选民身份,并确认是否按时参选。
选民登记是社区居民委员会直接选举工作的基础环节,要切实落实公告公示、资格审查、登记造册、提前通知等法律程序及相关要求。对于登记过程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在严格依法依规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民主的方式解决,做到不错登、不重登、不漏登。
3.公布选民名单。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以居民小组为单位张榜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选委会公告第三号)。若选举投票日因故推迟三十日,将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重新核实并公布。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的变动情况,居民选举委员会将及时公布。
居民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社区居选委员会将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候选人产生时间(x月x日-x月x日)
4.居民委员会成员的设置。居民委员会成员人数确定为7人组成(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1人,委员5人)。居委会成员的设置由选委会向居民张榜公布(选委会公告第四号)。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妇女。在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没有妇女当选的情况下须在委员中指定一个职位,在事先确定的2名或更多妇女候选人中进行“专职专选”。(选委会公告第五号)
5.居民委员会候选人的产生。居民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由选举委员会根据较多数居民的意见确定,在x月x日公布。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实行等额选举。同时,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应签订《候选人竞争承诺书》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并张榜公布。6.宣传、介绍正式候选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确定后,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日投票选举前,按照平等、客观、公开的原则,组织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时间(2020年x月x日至x月x日)。我社区选举日原则上确定为:2020年x月x日。另行选举日:2020年x月x日—x月x日;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和居务监督委员会的推选和选举:2020年x月x日。
7.依法组织投票选举。选举前应通知到每一位选民,动员广大选民自己投票,保障每一位选民的选举权,提高选民参选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选举期间不能直接领票、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居本届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领票、投票。每一居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且不得再委托他人。正式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投票。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前审核委托书,确认委托是否有效,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委托投票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到选举委员会办理,经审核后2日内公示(选委会公告九号)。
社区居民委员会实行直接选举,从以下方式进行选举:
在xx社区法制文化广场设立中心选举主会场,x组在x处设1个分会场投票站;在x处设立1个分会场投票站;在x处设立1个分会场投票站;在x处设立1个分会场投票站;在x社区办公室健康文化广场处设立1个分会场投票站;全部会场统一投票时间为10月x日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4时30分。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5日前公布投票选举的具体选举方式、投票形式、选举会场和地址、选举日投票时间以及选举工作人员名单(选委会公告第十号)。
选票票箱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要求。居民成员正式候选人不得参与选举大会的组织工作,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员和唱票人等工作人员。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向选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8.选举:
竞选演讲。在选举日投票选举前,居选委会应组织社区主任正式候选人进行竞选演讲,回答选民的询问。演讲内容包括:(1)本人基本情况;(2)竞选职位及理由;(3)社区治理方案,包括5年任期工作目标及工作,为居民办哪些实事好事;(4)表明正确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演讲的内容要符合本社区实际和自身情况,实事求是,不得发表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言论;不得攻击、诋毁、侮辱他人,不得说假话、乱许愿。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社区主任正式候选人的竞选演讲材料进行审核。
竞选演讲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在选民大会上按照大会议程和公布的正式候选人(按姓氏笔划)依次上台演讲或公示竞选承诺书,回答选民提问。
同时,正式候选人应当众宣读《候选人竞争承诺书》和《居民委员会成员履职承诺书》。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按照选民登记册和选民证领取选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会场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和公共代写处。文盲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
参加投票的居民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也可以另选本社区其他居民。
9.宣布选举结果。选举投票结束后,所有分会场投票站工作人员应当场密封票箱,护送到中心主会场,公开唱票、计票、监票。居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应当场公布得票数,并封存选票,填写选举结果报告单,选举结果张榜公布(居选委会公告第十二号),并由居民选举委员会报xx街道办事处。
10.另行选举。居民委员会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间为x月x日上午9时30分至下午14时30分,根据第一次选举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此前确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另行选举正式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候选人以得票多者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投票数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不重新进行登记。另行选举可以在选举日当日举行,也可以在选举日后十日内进行,具体时间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同时,张贴另选公告(选委会公告十一号)。
11.建立健全内设机构。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应在10日内召开居民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等委员会。
12.做好换届工作交接。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上届居民委员会成员应在10日内向新一届居民委员会成员移交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移交工作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13.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代表会议代表。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x月x日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社区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居民代表。居民代表应当是本居本届选民,其产生方式可以由居民按每5户至15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居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总数由居民委员会确定,但不得少于20人。推选产生的新一届居民代表名单由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张榜公布(第xx届居委会公告第一号),并报街道办备案。
14.推选产生新一届居民小组组长。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于10月20日由居民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小组会议推选居民小组组长。居民小组长名单由居民委员会向居民张榜公布(第xx届居委会公告第二号),并报街道办备案。
15.推选产生新一届居务监督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束后,于x月x日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在居民中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党组织书记、居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以及社区财会人员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基本条件
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社区情况,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参与监督能力。居务监督委员会名单由居委会向居民张榜公布(第xx届居委会公告第三号),并报街道办备案。(三)建章立制和总结阶段(2020年x月x日至x月x日)
新一届居民委员会产生后,街道指导新班子结合本居实际,进一步健全居民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制定任期工作规划。同时,根据本社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焦点,重新修订、规范完善居民公约,应针对本社区实际切实可行,确保任期内落实到位。
换届选举结束后,社区要及时填报选举数据,统计、汇总选举结果,总结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并将各类报表和总结及时上报街道办。
五、加强居委会换届档案的规范和管理工作
社区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把换届选举材料的形成、积累、归档、移交纳入选举工作计划和工作程序,列入有关人员职责范围,与选举的其他工作同时安排,同步进行,以确保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准确、完整、系统。
换届档案应具有以下内容:1.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2.居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3.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4.选民登记册;5.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6.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7.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8.新当选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9.新一届当选的居民代表、居民小组长、居务监督委员会人员名单;10.选举工作总结;11.换届选举各个环节图片、影像资料等;12.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所有换届档案必须保存5年。
xx街道xx社区选举委员会2020年x月x日
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xx自治区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自治区关于做好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旗县(市、区)、滨海街道《关于做好社区居“两委”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结合我社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一)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
积极稳妥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推动“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根据《乌达区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提出的职数确定原则,结合社区居住人口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女性成员不少于1名。
设置如下: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2名。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x月x日-x月x日)
按照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选民登记:(1)户籍在本社区居并且在本社区居居住的社区居民;(2)户籍在本社区居,不在本社区居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3)户籍不在本社区居,在本社区居居住或者工作1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社区居民会议或者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居住的,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将釆取有效方式通知到本人。外出社区居民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表示是否参加本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逾期未作出书面表示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名单。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正式选举日20日前,按社区居民小组,以姓氏笔划为序,在社区居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同时公布正式选举日、选举时间、地点,接受群众监督。对确认无误的选民在选举日前发放《选民证》。
(三)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依法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要优先推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1)政治素质高,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组织能力强,能够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共创美好生活;
(3)管理能力好,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矛盾;
(4)为民服务好,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身心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5)作风品行正,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敢于担当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1)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2)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3)涉及黑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4)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5)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6)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7)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8)在担任社区“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9)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10)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11)原社区“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12)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13)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14)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15)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16)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生活作风有问题的;(17)无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存在,不遵守社规民约,民族观上有问题的;(18)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等其他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凡有以上情形的人员,一律不能作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推选居民代表
根据家庭的情况推出户代表,再由每20-30户派出的户代表推选出1名居民代表参加选举会议。居民代表推选以现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参加推选的户代表人数为应到户代表半数以上方可进行推选。被推选的居民代表得赞成票过半数以上即为推选有效。推选出的代表数额超过应推选数额的,以得票多少顺序当选。
推选出的全体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通过后,公示5天。
(五)分岗位报名参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设1名主任、6名副主任、2名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均采取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等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自行报名,有意愿参加居民委员会竞选的选民,在规定日期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参选意愿和参选职务。在参选报名工作中,要按照岗位设置报名表,做到“两委”班子成员同报名、同考察、同联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参选名单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党工委进行组织考察,并由街道党工委按程序提交区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候选人名单反馈给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
确定正式候选人后,组织候选人签订《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竞职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廉政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辞职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换届纪律承诺书》。
居民选举委员会委员如被确定为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其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六)正式投票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组织投票选举时,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大会,设立中心会场,当日组织集中投票。个别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自然社区居可以增设投票站,严格控制流动票箱的使用,无行走能力不能到会场投票,确需设流动票箱的选民,需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张榜公示无异议后,在选举日当天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登门接收投票。
因特殊情况或在外打工的选民,在选举日不能回嘎查村参加投票选举的,可以在选举日3日前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
中心会场、分会场(投票站)、流动票箱均应有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监票人员负责投票的监督工作。投票结束后,要立即将投票箱封存集中到选举中心会场,当场开箱验票、唱票、计票。
(七)确认选举结果
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居民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社区居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然后封存选票,将选举结果报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选举中,对出现通过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当场只宣布计票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组织考察,并进行分析研判和集体研究,存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情形的,宣布当选无效。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公布所有被选人所得票数。经过选举有效性确认后,公布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居务监督委员会推选
在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区“两委”班子后,推选产生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严把人选关口。居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主任1名,主任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纪委书记或纪检委员担任;成员由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可以连选连任。推选工作由社区党组织主持,候选人由社区党组织和居民代表会议推荐产生,经镇(街道)党(工)委审核后确定。居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是居民委员会成员的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担任,社区党组织委员会成员与居民委员会成员全部交叉任职的由其他党员担任,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居民小组长和居民代表,通过民主选举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财务管理人员和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居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本选举办法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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