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系列解读(四十九)
请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关于决策与执行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政法工作条例》)关于决策与执行制度的规定比较宏观。决策是把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贯彻到具体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基本原则是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和会议决定。无论是相关会议的组成,还是会议程序或议题,均由相关党内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故此《政法工作条例》未作重复性规定。《政法工作条例》中比较有创设性或具有政法特色的规定是作为决策前置程序的调查研究、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
调查研究和风险评估,主要目的是确保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即涉及相关政法工作的重要决定、部署或指示要求,应当充分论证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所谓合法合规性审查,主要是确保依法决策,避免政法工作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等相冲突或抵触。其中,风险评估,起源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常是指对于涉及民众利益,关涉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决策、政策、项目、活动等在制定出台、组织实施或审核审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开展调查、分析、评估,研究制定对策和预案的过程。
《政法工作条例》规定的风险评估,应当是针对政法单位在创造安全的政治环境、稳定的社会环境、公正的法治环境、优质的服务环境以及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等方面的综合性风险评估。执行制度主要包括三项基本原则,即坚决贯彻执行上级命令,“谁决策,谁审批”以及下级党组织的意见保留权、反映权。
所谓“坚决贯彻执行”,主要是指地方各级党委、党委政法委员会和政法单位(党委)对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决策部署和指示等,必须毫无保留落实;所谓“谁决策,谁审批”,主要是指下级党组织认为原请示报告事项应当作出调整,则应当再次报请原决策上级单位再次审批,否则应坚决执行;所谓意见保留权和反映权,主要是指各级党组织的组成人员不同意集体决策,有意见保留权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建议的权利。以上执行制度的相关规定,均是党内组织生活民主集中制的要求和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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