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校园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汇编(高校)(5篇)

学校校园治安管理等相关规定汇编(高校)(5篇)
目录
1.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2
2.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3
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9
4.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7
5.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30
校园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根据《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类人员、车辆、物资进出校园应主动出示相应证件、证明,经门卫审验、办理手续后方可通行;严禁任何人员爬越围墙(栏)、翻越校门,或将物资掷出校园。
第三条在校园内,师生员工或校园保安都有权对可疑人员进行问询;被查人员须接受问询,如实讲明情况。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从事破坏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活动。
第五条在校园内,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酗酒、赌博、流氓、偷窃、起哄闹事、摔砸物品、损坏公物及封建迷信等违纪违法行为;严禁在校园内豢养猫、狗等宠物;校园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六条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或同意,任何人员不得在校园内摆摊设点经商、不得对校外人员开设诸如文娱、体育培训、文化补习、业务训练等活动;也不准擅自主办接洽校外人员来校演讲、文娱、体育、竞赛等活动。
第七条凡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大型文娱、体育、集会或对外开放性活动,主办单位须事先到保卫处备案,按照“谁主管(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安全工作,维护好现场秩序。
第八条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或悬挂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禁止随意张贴或散发宣传品、印刷品,未经保卫处同意,将予以没收。
第九条禁止任何人员在教学区、办公区以及学生组团内摆摊设点、流动叫卖。未经保卫处同意,任何人员和商家不得在校园内设立临时摊点和推销商品。长期驻校商业网点必须遵守学校有关规定规范经营。
第十条对违反校园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维护学校治安安全工作做出贡献者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xx大学校园治安管理规定》(校保发〔xxxx〕x号)同时废止。
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向学校提出复查请求的行为。学校依法保护学生的申诉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在我校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申诉机构及其职责范围
第五条学校成立专门的“xx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坚持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正确实施。
申诉处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适用本办法的学生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
(三)作出申诉复查决定;
(四)学校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诉受理的条件:
(一)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适用规定错误的;
(二)申诉方认为学校原决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
(三)申诉方提出学校原决定依据的事实不清或有新的证据证明与事实不符的;
(四)有证据证明做出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徇私枉法行为的。
第八条学生申诉的受理
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申诉书后,应当立即对申诉人的资格和申诉条件进行审查受理,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
(一)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并进行登记;
(二)对于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向申诉人做出不予受理的答复;
(三)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三章申诉的提出与受理
第九条学生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因不可抗力(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延误规定期限的,应在障碍因素消失后,说明理由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处理委员会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作出复查结论的时间,仍以收到书面申诉之日算起。
第十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xx大学学生申诉书》。
申诉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学院、年级、专业、学号、住所、通讯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原处理或处分单位;
(三)申诉的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及证据来源;
(五)申诉日期;
(六)申诉人对其提出的申诉理由和事实的真实性作出承诺的签名。
申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诉申诉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委托授权书。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自收到当事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诉人。
第十二条申诉人未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申诉材料的,可以要求申诉人在2日内补正。申诉人补正材料之日为申诉受理之日。
申诉人未按期补正的,视为未申诉。
第四章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程序
第十三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对申诉进行复查。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对有关问题进行复查:
(一)向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询问,要求申诉人和有关部门及人员作进一步的书面说明或提交证据材料;
(二)自行组织调查;
(三)其他必要的方式。
第十四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情况,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规章制度正确,程序合法,作出维持原处理决定的决定。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学校重新作出的决定是复查决定:
1.认定事实错误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规章制度错误的;
3.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规定的处理或处分程序的。
如上述需要变更的原处理或处分决定属于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情形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申诉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作出维持或者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查决定,并将复查决定书送达申诉人。
第十六条申诉人在接到复查决定时,应当在复查决定接收单上签字。申诉人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七条申诉复查决定在校内具有终局效力。
申诉人对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八条在申诉复查决定作出之前,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处理委员会书面申请撤回申诉请求。
第十九条在申诉期内,不停止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执行。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学生申诉处理的复查决定应当分别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存入学校文书档案的学生申诉处理的相关材料不得撤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学生认为学校、教职工的其他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在申诉过程中,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xx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对转学情况应当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为。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三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退学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校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八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九条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一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三条学校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六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七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九条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校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以及确定推荐免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公派出国留学人选等赋予学生利益的行为,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的选拔、公示等制度。
第五十一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四条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五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五十六条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七条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五十八条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学生申诉
第五十九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六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处理因对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学生申诉时,应当听取学生和学校的意见,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根据审查结论,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不存在,或者学校超越职权、违反上位法规定作出决定的,责令学校予以撤销;
(三)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学校变更或者重新作出决定;
(四)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本规定以及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学校重新作出决定。
第六十四条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六十五条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教育主管部门在实施监督或者处理申诉、投诉过程中,发现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未按照本规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或者学校自行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改正;发现存在违法违纪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或者纪律处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监督本地区高等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原《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xx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为做好学校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法律,遵守校规校纪;
(二)在校学习期间,按本专业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修满规定学分,经考核合格后准予毕业,并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按《xx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在校学习期间平均学分绩点为1.8及以上(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不计入,下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5及以上;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要求为1.7及以上;
(四)外语专业学生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
第三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仍不悔改,受到处分者。
(二)因考试作弊,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者。
(三)因违反考场纪律受两次以上(含两次)记过处分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除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外)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毕业时经学校组织评议无明显改进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学业成绩和毕业资格逐个进行审核,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一)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8但高于1.7(含1.7),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二)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5但高于1.4(含1.4),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三)国防生平均学分绩点低于1.7但高于1.6(含1.6),且毕业设计或论文成绩为优秀,并经教务处确认者。
第六条毕业时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
(一)平均学分绩点为1.5及以上的毕业生(其中高水平运动员平均学分绩点为1.4及以上),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可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回校申请重修绩点系数低于1.8的课程(含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重修总学分不得超过30学分)。重修后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规定,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二)未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的外语专业毕业生,仅因未满足第二条第四款规定而未获得学士学位,在毕业离校后一年内如通过本校组织的教育部考试中心外语本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对于已经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开始执行,之前发生的考试作弊(违反考场纪律)行为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九条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xx号),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文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期限为一学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高校录取新生(已被我校录取同时依法应征入伍未到校报到入学的学生)应当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入伍高校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和我校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入伍高校新生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
第四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次年7月底前向学校招生就业处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xx大学本科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六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学生学习年限一般最长不超过六年(含休学期限)。
第七条我校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在籍学生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和《xx大学学生选读课程实施细则》,在规定时间内自主选定修读课程。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低于毕业学分的1/12,低于该学分者取消注册;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毕业学分的1/5。
第三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及格即取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及取得的学分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课程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十条按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学生选定的限制性选修课,采用计算学生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的办法客观评定学生学习的“量”与“质”。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系数
百分制
90-100
80-89
70-79
60-69
0-59
绩点系数
4.0-5.0
3.0-3.9
2.0-2.9
1.0-1.9
0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绩点系数
4.5
3.5
2.5
1.5
0
第十一条凡跨学期讲授的课程,按培养方案规定的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
第十二条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必须参加“补考”或“重修”。补考通过成绩按及格记,未通过按不及格记。考核成绩及格但不理想的学生可以申请参加“重修”,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
第十三条大学英语实行分级教学。较高级别的英语课程考试及格者,其低于该级别的英语课程不及格即记为重修成绩60分(考试作弊者除外)。
第十四条学生体育课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测试,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准予补测一次,补测仍不及格,则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为不及格。学生毕业时《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结业处理。
第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注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旷考者,该课程以零分记,并注明旷考。旷考、严重违纪、作弊者,所缺课程必须重修。平时测验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平时成绩以零分记。
第十六条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教学活动,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课程学时数五分之一者,或无故缺交作业、缺做实验超过五分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十七条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政治理论课、思想品德课、体育课及集中实践性教学环节除外)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可申请免修考核。学生每学期申请免修考核的课程门数原则上不超过应修课程门数的1/4,申请者应已取得该课程的先修课程学分,且前两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2.5;申请者应在课程开课一周内向学生所在学院递交《自学课程免修申请表》、自学资料、习题作业,由任课教师审核其学习能力及该课程学习情况是否达到良好以上水平,经开课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方可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的要求与该课程考核相同,考核成绩达75分及75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免修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重修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课程考核一般在开课两周内进行,免修未被批准前仍应听课。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缺考,不再另行安排考核。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期间,除病假及特殊情况外不得请假。病假者必须在考前出示学校门诊部主任签字的诊断证明,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作为缓考处理,否则按旷考论处。其它特殊情况申请缓考,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规定执行。缓考者须根据《学生补考、缓考和重修实施细则》办理课程考核。缓考课程成绩以卷面成绩记载,备注缓考。
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生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申请跨校修读课程,经批准后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及学分予以承认。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具体学分互认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为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学分折算按相关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为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允许转专业、转学:
(一)经学校确认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根据就业制度的改革和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校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所学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特殊招生的、国家规定的或录取前有约定的(招生时确定为国防生或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等等);
(五)应予退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学生转专业、转学均由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按照《xx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进行。
(二)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节升级与编级
第二十五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学籍处理。历年取得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30学分者予以升级;等于或大于30学分者,编入下一级学习。学生编级后按编入年级的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规定课程,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未申请者视为重读,以重读成绩记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二十六条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允许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编入低年级学习。
第二十七条每学年结束后,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允许跳级:
(一)2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8学分者。
(二)3年级学生历年取得的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高一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必修课和限制性选修课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
第六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新生和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内,可以在退役当年或者第2年新生入学期间持退役证明到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如短期工作、休学创业等),经本人申请由学校认可的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凡因病休学的学生,由学校门诊部出具诊断病休证明。休学学生到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办理休学手续。经教务处审批同意后,由学生本人到教务处领取《休学通知书》和《复学申请表》。
第三十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累计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一条休学学生的有关事宜,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的医疗事宜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参加活动。
第三十二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休学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经学生处签字确认以及学校门诊部复查合格后向所在学院申请复学,并持有关材料至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
(二)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
(三)休学学生未办理复学手续前,不得先行上课;
(四)休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节退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二)不论何种原因,按学生当前所在年级计算在校学习年限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含休学时间);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按学校规定,该休学而不休学的;
(五)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须由学生本人或所在学院写明退学原因,由学院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退学的学生,须在一周内办清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不负责解决退学后的安置问题。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前,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历年取得的必修课与限制性选修课累计学分与所在年级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的总学分差距小于等于16学分者,可进行毕业设计(论文),否则编入下一年级学习;未通过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的学生在下学期初如符合毕业设计(论文)资格审查条件,可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进行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八条具有学籍的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进行毕业鉴定。凡德、体合格,达到毕业学分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要求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作延期毕业处理,也可由本人申请结业,发给结业证书。若将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符合结业条件的,按结业处理,不符合结业条件的,按退学处理。在毕业鉴定时允许达到毕业要求但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申请延期毕业。延期毕业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仍按原年级专业培养方案学习。
第三十九条按第三十七条准予毕业的学生,其学士学位的授予,按《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办理。
第四十条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参加补学换证考试,每门课程补学考核仅限一次;毕业设计(论文)成绩不及格而结业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凭结业证书复印件申请回校补做一次。课程补学考核、毕业设计(论文)补做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其签发日期按考核及格日期填写,不及格或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再安排。
第四十一条学生毕业或结业时自动取消学籍。
第四十二条学满一学年及以上的退学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江苏省教育厅注册,并由江苏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每年将颁发的学位证书信息报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注册,并由江苏省学位委员会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对参加本校开设的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完成该专业要求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原《xx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修订)》(校教发〔xx〕37号)同时废止。国防生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须按《xx大学国防生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本科生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江苏省有关学籍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在我校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留学生,对于来我校交流学习的本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学生注册是学生取得学籍和在校学习资格的重要标志,是学生参加校内各项教学活动的前提条件,是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秩序的重要手段,各学院(部)要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四条我校本科学历学生实行学期注册制。学生注册后,方能取得参加该学期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按规定在教务处办理了休学手续、正在休学的学生,按规定保留学籍。
第五条注册程序
(一)新生注册。新生应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并按通知书规定的要求,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复查合格后在办理学生证时,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注册手续。新生可以先行跟班听课、参加学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待注册手续办完之后,再取得正式学习资格。
(二)在读学生注册。自第2学期开始,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按照学期注册程序办理注册手续。经学校同意赴国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学生,其注册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统一办理。学期注册程序:
1.秋季学期开学时,学生首先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有关费用。
2.学生本人持交费证明和学生证到学生所在学院(部)办理签到、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章。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3.办完注册手续的学生,凭学生证办理校内听课、考试等有关手续,参加学院、系安排的各项教学活动。
第六条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有关费用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申明理由,并提出一年内交费计划,经学生所在学院(部)辅导员、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学生工作处核实签署意见,并由学生工作处报有关校领导批准后可暂作注册处理,否则,不予注册。对不能按期履行交费计划者,不予注册。
第七条注册登记手续,由学生所在学院(部)具体负责组织办理。开学两周内,由财务处将交费名单提交给教务处,由教务处将没有按时注册的学生信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予以标注。
第八条未正式注册的学生,没有在校听课、考试和参加其他教学活动的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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