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

进一步加强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及在企业兼职(任职)管理规定(局机关)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公职人员)不得以入股、法人、代持股份等任何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形式经商办企业。
    第二条市科技局及局属事业单位所有公职人员(含离退休人员)未经组织批准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第三条公职人员在企业兼职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第四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公职人员,不得在企业领取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或他额外收益;兼职不得超过1个。
    第五条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公职人员,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按规定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公职人员,应当及时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
    第七条公务员(含离退休人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兼职(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盈利性活动。
第八条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对公职人员违规在企业兼职情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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