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正确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

【以案释法】正确区分违规受礼与受贿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一 王某,A市原副市长,中共党员,分管土地审批。刘某是与A市同省的B市的房地产商,在饭局上经人介绍认识了王某,刘某向王某表示非常看好A市的楼市前景,欲到A市拓展业务。为了日后获得照顾,刘某多次于节日期间送给王某“过节费”,累计3万元。直至王某被立案审查,刘某也没有提出具体诉求,在A市也没有房地产业务。

案例二 郑某,某市财政局原局长,中共党员,酷爱摄影。李某是财政局某处副处长,工作能力突出,李某找到郑某表达了想要“进步”的意思,并送给郑某摄影器材一套,价值3万元,郑某推托几次便收下,但未明确表态。之后,李某顺利升任处长,经调查符合组织程序,郑某没有提供帮助。

【分歧意见】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如何定性王某和郑某的行为?两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受贿?

【案例评析】

一、王某的行为违反党的廉洁纪律,郑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犯罪

案例一中,刘某送给王某礼金,与王某的职务及其掌握的土地审批权密切相关,目的是为拓展房地产业务寻求关照,一旦刘某到王某辖区开发房地产,王某很可能在行使职权时予以关照,从王某收受礼金的当时判断,是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因此,王某的行为构成《党纪处分条例》第88条第1款规定的违规受礼。王某的行为之所以不构成受贿,理由是王某没有实际或承诺为刘某谋取利益,不满足受贿的客观构成要件,而且,王某与刘某之间也不存在现实的行政管理关系,因而也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将王某收受财物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案例二中,郑某明知李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价值3万元的财物,构成受贿犯罪。一方面,《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本案中,郑某和李某是上下级关系,郑某收受价值三万元的摄影器材存在影响职权行使的可能性,应当视为承诺为李某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犯罪。另一方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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