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顺利实施,省财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制定了《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事业顺利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财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114号)、《吉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吉财税〔2016〕726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彩票公益金安排的用于残疾人康复、就业、培训等残疾人事业发展补助资金(含中央补助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应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安排、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分配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省级补助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
(二)负责补助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省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省残联)建立健全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三)按照省级预算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四)会同省残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实施财政监督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残联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编制补助资金三年支出规划预算,按规定时限报省财政厅。
(二)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管理流程,完善管理机制,统筹使用和分配补助资金。
(三)负责组织发布年度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组织对申报项目的筛选、储备、评审或审核验收等工作。
(四)负责调度汇总全省残疾人的基础数据和相关资料。
(五)组织开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考评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省财政厅提供补助资金的绩效考评情况以及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做好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会同同级残联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绩效评价,确保补助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做好补助资金的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七条 市(州)、县(市)残联部门在补助资金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目标任务、管理职责、资金使用范围、绩效管理等有关要求;统计、核实、上报残疾人相关基础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有关要求,做好绩效评价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上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托养、宣传、文化、体育、无障碍改造以及其他残疾人服务等方面支出。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一)残疾人康复与服务。主要用于开展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和基本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康复服务网络建设等。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主要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职业教育、职业康复和扶残助学、残疾人托养等。
(三)残疾人其他服务。主要用于残疾人文化体育、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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