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48号)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2日 15:17
当前正值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在鄂温克旗客运车辆暂停营运期间,仍有部分驾驶员、道路运输经营者非法运营、私自上路,根据《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规定,为有效阻断疫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扩散,现将鄂温克旗交通运输局对近日查处的2起非法营运和1起营运车辆上路行驶案件处理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查, 2月2日,李某某驾驶蒙E2H227号牌小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李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利用私家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李某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二、经查,2月7日,伊敏河镇张某某驾驶蒙EYR176号牌客运班线车辆,私自上路行驶(未运营),张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伊敏交通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将车辆予以暂扣,拟作出疫情解除后停运处理。
三、经查,2月8日,曹某某驾驶蒙E0083J号牌小型车辆从事非法营运。曹某某违反《鄂温克族自治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6号)之规定,利用私家车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鄂温克旗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拟对曹某某做出罚款20000元的处罚决定(按照法规规定的上限予以处罚)。
在全国上下齐心协力,共抗疫情的关键时期,以上三起案件当事人非法运营、私自上路,为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隐患,希望广大驾驶员和客运经营者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要求,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通告》的行为,执法机关将从严从重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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