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纪〔2018〕 号
关于对 进行诫勉谈话的决定
xxx,男, 年 月出生, 族, 镇人, 学历, 年 月参加工作, 年 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年 月至今担任 非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违纪事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 条第 款 和《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第 条第 款的规定,经 会议2018年1月9日研究,决定对 同志进行诫勉谈话。
中共XX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8年 月 日
主送:(单位)、 (个人) |
抄送: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
中共XX县纪委办公室 2018年 月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