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明纪释法】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辨析

【以案明纪释法】利用职务便利与利用工作便利辨析
【典型案例】

周某,中共党员,A县卫健委副主任。2013年,周某经其朋友赵某介绍认识A县B医院(私营)院长张某,后张某联系周某,让其帮忙介绍病人,每月支付报酬2500元。周某联系了乡镇计生办主任王某(周某妹夫)、计生办退休干部李某(周某党校同学)、平素关系较好的个体医生等6人,告诉他们有个“挣钱”的机会,将他们发展为“中间人”。这6人各自帮忙联系亲戚朋友或者病人到B医院免费体检和就诊治疗。B医院派业务员陈某联系A县业务,与周某发展的6名“中间人”共同负责接送A县病人到B医院体检就诊,并向“中间人”支付相关报酬。2013年至2017年期间,周某通过上述方式为B医院介绍病人,共计收取报酬7万余元。

【分歧意见】

本案中,周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周某帮助B医院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利用其作为A县卫健委领导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周某帮助B医院发展业务的过程中,并未利用其职务便利,而是利用其工作上的便利条件,凭借熟人关系介绍业务,其不符合受贿罪利用职务之便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应定性为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反了廉洁纪律。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周某帮助B医院发展业务的过程中,虽然其具有A县卫健委领导的身份,但从其发展的6名“中间人”来看,王某为其亲戚,李某为其党校同学,其余的个体医生也是其平素关系较好的朋友,其中,虽然王某为卫健系统现职干部,李某为卫健系统退休干部,但周某在发展他们为“中间人”时,主观上并无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的故意,只是提供一个“大家有钱一起挣”的机会,且客观上也未利用职权或因职权地位而形成的便利条件,只是利用了他们之间的私人关系。从这6名“中间人”答应此事的情况来看,并非出于对周某职权的考虑,而是觉得这个机会不错,能“挣点钱”,是出于对彼此之间私交的信任和利益的诱惑。整个过程,并未发生公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故周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正确把握受贿犯罪“利用职务便利”要从其内涵及外延上进行实质性理解,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一、正确理解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受贿罪的本质特征是权与钱的不法交易,侵害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及不可收买性,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理解,应结合受贿罪的这一本质特征。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

............试读结束............

查阅全文加微信3231169

如来写作网gw.rulaixiezuo.com(可搜索其他更多资料)

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3231169@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rulaiwenku.com/250374.html
(0)
上一篇 2022年10月29日
下一篇 2022年10月29日

相关推荐

搜索资料 全部分类 搜索教程
扫码关注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微信咨询

客服代找资料
加客服微信:3231169
私发想要资料的标题/关键词
快速代查找相关所有资料

如来写作网客服微信3231169

立即扫码添加我吧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