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x〕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x〕198号)、《来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来宾市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来政办发〔201x〕39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是将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各乡(镇)人民政府,并对其进行考核的一种行政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统筹推进全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工作。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各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包括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落实情况、森林资源总体状况、森林资源培育情况、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森林防火情况、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情况、林业资金使用情况、破坏森林资源案件查处情况、林业安全生产情况、林业法制建设情况等11个方面。
第七条:考核指标及分值具体按《忻城县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有下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级:一是没有制定考核办法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二是没有组织实施责任制考核的;三是考核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
第八条:各乡(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年度目标任务,应当在来宾市下达后1个月内,由县林业局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分解到各乡(镇)人民政府。
第九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采取指标考核。由县林业局组织检查考核组对各项目标任务进行实地检查考核;自治区级、市级层面已进行专项考核的指标,直接采用专项考核结果,不再重复考核。考核采取百分制打分的形式体现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5分以上为“优秀”,95分以下、85分以上为“良好”,85分以下、75分以上为“合格”,75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十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1月组织对本辖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汇总形成本乡(镇)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自查报告,并于每年11月5日前将自查报告及各项考核指标数据材料报送县林业局。
第十一条:县林业局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对各乡(镇)自查情况和相关考核指标数据的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对各乡(镇)进行检查考核,将考核结果反馈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林业局提出复核申请。县林业局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县林业局完成复核工作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市林业局审核。以市林业局最终审核认定的结果作为考核县一级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的依据。
第十二条: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具体办法和评分标准由县林业局根据来宾市的相关规定制订,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在全县公开通报,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十四条:考核结果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政绩、政府领导班子和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对当年考核不合格的各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对相关乡(镇)负责人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

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由县人民政府约谈该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令进行整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对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对森林资源保护不力,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受到严重损害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严格进行问责。
第十五条:考核工作应当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考核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所辖乡镇人民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本县制定的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林业局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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